时间:2022-12-18 07:32:52来源:法律常识
在征地拆迁工作中由于土地性质不同,所依照的标准也有些差异,补偿方式也有所不同,今天我们就来分享下,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在征收中有何不同。
一、什么是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1.国有土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下列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
(一)城市市区的土地;
(二)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被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
(三)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
(四)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
(五)农村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
(六)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集体土地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二、批准和实施机关不同
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目的是为了获得房屋等地上附着物所在的土地。
因此,集体土地的拆迁还要进行征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集体土地的征地由省级政府或者国务院进行,具体组织实施征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进行。
国有土地因土地属于国有,因此只需要对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进行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适用的法律法规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工作规程》,各省级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细则》、各市级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征收集体土地的房屋拆迁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各市级人民政府的《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办法》。
四、补偿内容不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的规定,集体土地征收程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来执行。
五、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
集体土地征收:《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5条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