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7:53:33来源:法律常识
2020年10月16日,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李某某作出拘留十五日、罚款2000元的处罚,并将李某某移送公安机关拘留所执行拘留。该案也是今年以来保山中院首例因妨害民事诉讼被处以拘留和罚款的案件。
>>>事件经过<<<
2020年10月15日上午9时,保山中院二审开庭审理上诉人李某某与被上诉人杜某某、段某某、董某,原审第三人赵某某、李某某合伙纠纷一案。庭审结束后,上诉人李某某公然在审判法庭门口对被上诉人杜某某、段某某、董某共同委托的诉讼代理人律师胡某进行殴打,造成胡某面部、颈部不同程度受伤。保山中院经过调查取证,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严重妨害了本案诉讼,应依法予以惩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规定,对李某某作出上述惩处决定。
近年来,法官、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内外受到辱骂、攻击、伤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此次李某某因殴打对方律师受到惩处的案例,对诉讼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警醒:在参加诉讼活动时,一定要遵守法庭秩序、服从法官劝导、尊重对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保障审判活动正常有序开展。同时,在参与诉讼活动时,也要注意增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为了更好保障律师的执业权益,保山中院依法向保山市律师协会发出司法建议,建议保山市律协经常性对律师开展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律师安全防范意识。
法律法规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三)隐藏、转移、变卖、损毁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与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以下。
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
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三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罚款、拘留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黄映瑾 )
来源:保山法院
完
编辑:李美兰
责任编辑:杨清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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