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08:25:16来源:法律常识
2018年2月,张某从代购人王某处购买得到某品牌瘦身产品,据王某说是某国明星产品。张某连服一周后便发生不适,后被医院诊断为某成分中毒,经检测即是张某某所服用的减肥药所致。
提问:张某从代购人王某手中购买的瘦身产品侵犯自身权利,该侵权责任谁来承担?
【湖南溥天律师事务所何海波律师解答】
王某作为销售者没有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应与生产者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考虑产品系代购张某向生产者主张权利有诸多不便,为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张某可单独向王某主张权利要求损害赔偿。
首先,产品责任纠纷属民法侵权行为法的范畴,并且是特殊的侵权行为,故《民法通则》第122条、《产品质量法》第43条规定,产品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也有认为是严格责任原则),不考虑生产者、销售者的过错问题,生产者、销售者不能以自己没有过错来免责。受害人只要证明产品存在缺陷、受有损害、产品缺陷与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完成了举证责任,除非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能证明法定的免责条件成立或者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否则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就应承担责任。
另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3条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责任的,产品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该条规定了受害人可以要求生产者赔偿的权利,也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的权利。因此,张某依法可以单独起诉王某进行赔偿。
综上,张某可以选择要求王某承担损害赔偿,王某可以在赔偿结束后向生产者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