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概述
- 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以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 - 量刑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和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立案标准及“情节严重”情形
涉嫌组织、领导的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对组织者、领导者,应予立案追诉。
此处,需要注意两点:
(1)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
(2)在已认定系组织者、领导者的前提下,再审查其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及层级是否达到追诉标准,而不是在已确定是传销活动的情况下,先认定行为人直接或间接发展的传销人员达到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进而反推行为人是领导者和指挥者。
根据2013年11月14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公通字[2013]37号)四、关于“情节严重”的认定问题: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1)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2)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3)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4)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5)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 - 传销活动有关人员的认定和处理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是指在传销活动中起组织、领导作用的发起人、决策人、操纵人,以及在传销活动中担负策划、指挥、布置、协调等重要职责,或者在传销活动实施中起到关键作用的人员。
具体为:(1)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如为传销活动的前期筹备、初步实施、未来发展实施谋划、设计,起到统领、操纵作用的“董事长”类人员;(2)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如具体负责传销活动整体开展的“总经理”类人员以及承担具体职责、组织开展传销业务的“部门主管”类人员;(3)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如在传销组织中传授传销方法、灌输传销理念的“宣教”类人员;(4)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5)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如在传销组织中承担资金结算、财务管理等其他重要职责,对传销活动实施起关键作用的人员。
需要注意的是,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 关于“团队计酬”的认定
传销活动的组织者或者领导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传销活动的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是“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
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传销活动,不作为犯罪处理。形式上采取“团队计酬”方式,但实质上属于“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的传销活动,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的规定,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二、无罪辩点简述
1. 针对嫌疑人/被告人重点对其作为行为人并非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无证据证实行为人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
2.在传销组织层级和人数未达到法定追诉标准,或无证据证实传销组织层级和人数达到法定追诉标准。
3.若行为人以销售商品为目的,以销售业绩为计酬依据的单纯的“团队计酬”式的活动,没有骗取财物,不构成犯罪或者组织、企业经营的内容合法,不属于传销组织。
4.行为人没有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的主观故意或者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行为人对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行为具有故意的,其行为也当然不构成犯罪
三、量刑之辩
1. 针对嫌疑人/被告人作为行为人在组织、领导传销犯罪活动中,即使层级和人数达到法定追诉标准,但由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争取检察院酌定不起诉或者法院确定免于刑事处罚。
2.对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行为人发展的人数以及层级的认定直接决定着对行为人的定罪量刑。
四、单位犯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单位可以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构成单位犯罪,必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以单位名义实施;二是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此特征是区别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关键所在。所以,单位必须依法成立,并且应当注意单位犯罪与自然人犯罪的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