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25 03:31:04来源:法律常识
关键词:工伤认定 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
无论是员工自行申报工伤还是用人单位主动申报工伤,具有管辖权的人社部门作为工伤认定的法定职能部门应经调查和评析对员工所患疾病或所受伤害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构成要件进行行政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结论,即《工伤认定书》。《工伤认定书》送达员工和用人单位后,并不立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作出该行政行为的人社部门必须在《工伤认定书》中明确告知双方不服行政认定结论的救济方式以及异议周期。我们以南京市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书》为例,在认定书的尾部,市人社局会告知员工和用人单位:如不服本决定,任何一方均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江苏省人社厅或南京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也可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针对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有两种救济方式:其一是行政复议,其二是行政诉讼。除特殊情形外,这两种方式当事人可以任选其一。
1、行政复议是当事人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南京市人社局)的上级主管部门(江苏省人社厅)或同级人民政府(南京市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的一种救济方式,性质上仍属于行政程序。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应当对《工伤认定书》进行实体上和程序的上审查和评核并作出《行政复议认定书》。当事人不服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自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换言之,选择先行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可以历经全部两个救济程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2、行政诉讼相比较行政复议而言,性质上属于司法程序。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且不服行政复议决定后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是由人民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理和裁决。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上诉至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们时常看到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书》不理不睬,不闻不问,根本不理会上述两种救济方式。结果等到员工为主张工伤待遇提起劳动仲裁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时,用人单位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才在法庭上抗辩《工伤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工伤认定结论不合法等等。殊不知此时《工伤认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用人单位怠于行使上述两种救济权利的做法已经在法律上被视为认可《工伤认定书》的结论。在《工伤认定书》已经生效的情况下,用人单位的上述抗辩理由法院根本不会理会,最多也就是象征性地记录在案而已,对法院的实体裁判不会构成任何影响。
所以,我们在本文中要提示用人单位的是:面对人社部门的调查和核实,一定要以积极方式面对。认为员工不符合工伤构成要件的,应充分举证和陈述事实。《工伤认定书》出具后,用人单位认为行政决定错误的,应积极寻求行政和司法程序进行救济。(完)
法条链接:
《行政复议法》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第十二条: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