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1:07:16来源:法律常识
【摘要】外院胃镜活检病理提示为贲门局部粘膜腺上皮中-重度异型增生,行贲门癌根治手术病理未见肿瘤组织转移。后因吻合口瘘患者死亡。2019年12月25日法院经审理认为,综合考量患者束某某在外院病理报告情况;被告收治后的病理提示;被告对于替代方案的告知瑕疵,延误处理吻合口瘘,对肠内营养关注不足情况,判令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654598.6元。
【关键词】医疗纠纷,医疗过错,食管癌,诊断依据,吻合口瘘
一.基本案情
2018年8月27日,患者束某某因进食后上腹部闷胀不适两月余至被告胸外科就诊。被告收治患者束某某入院时,知悉外院胃镜显示为贲门后壁距门齿40cm见1.0cm溃疡,底新鲜渗血;病理提示为贲门局部粘膜腺上皮中-重度异型增生。入院诊断为贲门早癌。当月29日病程录记载CT示贲门及胃窦壁稍增厚。
9月4日上午9时5分至11时45分,被告为患者束某某在全麻下进行了贲门癌根治手术(经上腹正中切口)。手术中探查:贲门口肿块不明显,局部拟有组织增厚约1.0×1.0cm大小,周围组织无明显侵犯,肝脾未见转移。9月5日的病理诊断为胃贲门小弯侧粘膜慢性炎伴少量腺体肠化,少量腺体轻-中度异型增生;未见肿瘤组织转移。
术后患者束某某体温持续在37.8℃至38℃之间(其中9月8日、9日无病程记录)至9月12日。9月14日凌晨1时前后,患者束某某诉胸闷。被告进行了抢救。被转至ICU(重症监护)治疗。9月20日,腹部增强CT考虑吻合口瘘;经内镜下予瘘口内放置导丝后放置鼻胃管减压管一根,引流通畅。10月1日8时45分至10时55分,在全麻下行剖腹探查手术。11月12日7时患者束某某死亡。
二.医方观点
患者束某某在被告医院处就诊是事实。但原告主张由被告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没有依据。不认认可鉴定意见中认为被告承担同等到主要责任的认定。原告主张赔偿的金额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患者束某某尚欠医疗费486926元,请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患者束某某在外院已经检查出贲门局部粘膜腺上皮重度异型增生,存在手术指征,被告以手术方式治疗没有过错。为患者束某某进行手术的医生系其亲属,已在病理检查报告单的右侧空白处手写ESD,已告知了患方其他医疗方案。
患者束某某手术初期出现了较小的吻合口瘘,通常情况下患者自身的机体功能是可以逐步自愈的,故被告未进行引流手术无过错,鉴定人以事后的角度分析问题,对被告有失公正。该吻合口瘘未能愈合,系患者自身体质原因;患者束某某胃肠功能不全,缺少动力,已形成了胃肠无力症,此情况下,再为胃肠补充营养,难以吸收,被告对于静脉营养方式从未放弃。
三.律师意见
医方的诊断和鉴别诊断不到位,患者的贲门癌诊断缺乏诊断依据,经术后病理证实食管癌诊断不成立。2018年8月13日患者入院前胃镜活检病理提示贲门局灶腺上皮中-重度异型增生,入院诊断贲门早癌,医方在2018年9月5日术后病理诊断胃贲门小弯侧粘膜慢性炎伴少量腺体肠化,少量腺体轻-中度异型增生。
此后,医方未予修正入院诊断,且在死亡病例讨论时,仍认为患者贲门癌术后吻合口瘘,瘘口迁延不愈,由恶性肿瘤术后并发症及基础疾病等引发严重胸腹腔、纵隔感染,胃肠功能持续障碍,医方出具的死亡记录亦未对临床诊断进行修正。
医疗告知不充分。根据病历资料,医方于9月3日行第二次医患沟通时,告知目前诊断贲门早癌等,完善相关检查,拟明日手术治疗,未见医方告知患方可替代治疗方案(如ESD,药物治疗观察,动态复查胃镜等)及拟行手术与可替代治疗方案的利弊及风险比较的医患沟通记录。
患者出现吻合口瘘后,相关处理不及时。术后引流不及时。根据病历资料,患者术后于9月10日行上消化道造影检查,结果提示吻合口细小瘘道。医方此时未能积极剖腹探查,未能及时置管以充分引流,直到10月1日医方为进一步明确诊断、治疗肠梗阻等才行剖腹探查手术,明显延误。术后肠内营养支持不到位。
四.法院认为
针对患者束某某治疗的可替代方案说明存在重大瑕疵。患者束某某患有糖尿病、脑梗死,基础疾病在医学上可能增大手术并发症,形成吻合口瘘。对此,被告术前有所预见,但在术后出现并发症后,延误了进一步治疗的时机,致使患者束某某丧失吻合口瘘治愈的机会,增加了死亡后果发生的风险,且对于患者营养评估不够未在早期给予肠内营养,存在重大过错。
综合考量患者束某某在外院病理报告情况;被告收治后的病理提示;被告对于替代方案的告知瑕疵,延误处理吻合口瘘,对肠内营养关注不足情况,原告要求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法院予以支持。
五.法院判决
2019年12月25日法院判决,被告x大学附属医院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654598.6元。
六.小结
对死亡原因的司法鉴定认为,束某某系经上腹正中切口贲门癌根治手术后并发吻合口瘘,食管气管瘘,继发胸腔、腹腔严重感染致感染性休克、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对医疗过错的司法鉴定意见认为,根据现有资料,被告对患者束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存在诊断和鉴别诊断不到位,医患沟通不充分,患者出现吻合口瘘后、相关处理不及时的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同等-主要原因。
【参考资料】1.医疗纠纷:肺癌行放射治疗单次剂量过大,造成严重气管和食管损伤。2.医疗纠纷:直肠癌根治手术中吻合缝合处理不当,导致患者吻合口瘘。3.医疗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五十四条附案例解读。4.医疗纠纷:对肿瘤手术时出现的胰瘘处置不当,致患者病情恶化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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