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3:50:55来源:法律常识
导 读
在执行程序中,很多当事人都有这样的苦恼:费尽千辛万苦把官司打赢了,法院也判决对方进行经济赔偿,当事人拿着胜诉的一纸判决,却无法实现判决所认定的权利,不仅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最终实现,而且也影响着司法的公信力。接下来,BOD建工律团执行团队根据以往的办案经验,简要分析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有哪些、哪里可以获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及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容易被忽略却应重点关注的地方。
财产是指拥有的金钱、物资、房屋、土地等物质财富:国家财产、私人财产,具有金钱价值、并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的总称。大体上,财产有三种,即动产、不动产和知识财产(即知识产权)。
作为执行案件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主要包括:①现金、存款、可收回的各类保证金等货币资金;②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承包权、林权、在建工程、房开企业已预售但暂未办理产权证的房源等不动产以及合同确认的物权期待权;③车辆、船舶、航空器、机械设备;④国债、基金、股票、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有价证券;⑤到期可收回的工程款、合同价款、房开企业应收回的房屋按揭贷款等应收账款及可收回的预付账款;⑥工资、劳务费、经营收益等收入;⑦采矿权、探矿权、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发明、专利等无形资产;⑧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库存货物;⑨办公设备、用品等其他财产。
知道了作为执行案件可供执行的被执行人财产有哪些后,我们来看一下哪里可以获得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以及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时容易被忽略却应重点关注的地方。
案件进入执行后,执行法官、执行律师以及申请执行人首先会想到通过法院查控系统查控被执行人房屋、土地、车辆、股权、银行存款,去不动产登记中心或房管局(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去车辆管理所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车辆,去市场监督管理局或网络系统调查被执行人股权投资,查控被执行人经营场所的机械设备、办公用品。这些常规传统的财产调查方式对涉诉涉执行案件较少、负债较少、尚未转移资产的被执行人可能有效,但对于主要财产已被转移或处置的被执行人,上述财产调查的方式和手段,往往显得力不从心。
下面BOD建工律团执行团队根据以往办案经验,总结出以下调查手段:
1.收罗并分析被执行人所涉及的判决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以及财产相关的裁定书等法律文书,重点分析上述法律文书内容是否存在被执行人到期可收回的工程款、合同价款、房开企业应收回的房屋按揭贷款等应收账款及可收回的预付账款、银行账户等相关线索,是否存在已被生效法律文书确认所有权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宅基地承包权、物权期待权、车辆、船舶、航空器、机械设备、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以及库存货物等动产及不动产。
2.企查查、招投标公示平台、建筑信息公示平台、土地公示平台等网络信息检索,重点关注被执行人对外股权投资、被执行人分支机构、购地信息、在建或已完工的工程价款以及商标、专利、商誉、著作权、版权、发明、专利在内的无形资产等财产线索。
3.调取并分析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工商内档资料,关注股东是否存在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未出资转让、减资等行为,企业是否存在分立、未清算注销及清算情况,企业历史对外投资是否有可收取的股权转让款。
4.申请法院搜查被执行人财务账簿、灵活运用强制审计,进一步深挖被执行人财产,执行和解、执行担保、代位执行多手段综合运用,实现债权清收。
BOD建工律团执行团队整理的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一览表:
结论建议:
随着近年来执行案件激增,“执行难”一度成为法院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并且多数律师对执行领域望而生畏、避之不及,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仅靠一纸判决,远远不够,其经济损失必须通过执行才能得到最终保障。
盈科BOD建工律团近年来处理了大量疑难执行案件,通过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层层剥茧,从蛛丝马迹中追寻被执行人隐匿的财产线索,研发出一套团队独有的执行追偿体系,使被执行人财产无所遁形,最大化的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由于篇幅有限,无法将所有财产类型以及团队执行实践经验一一进行列举,关于执行实践经验及案例将在后续的盈科BOD律团专业文章中逐一进行深入解析,期待您持续关注。
律 师 简 介
于磊明 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杨鹏 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 实习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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