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5:13:03来源:法律常识
员工发生工伤,不仅遭受人身损害,而且对正常工作、生活造成极大影响。如果再遇上用人单位既没缴工伤保险,又不赔偿的情况,对员工来说真就是雪上加霜。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的情况,例如上下班途中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他人故意伤害的。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受伤的职工,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时会因为无法确定第三人是谁(例如交通事故逃逸),又或者第三人没有赔偿能力(官司打赢了,却因为被告没钱,强制执行不了)。
在实际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工伤员工遇到上述情况,虽然认定了工伤,但最终无法拿到工伤赔偿,甚至连治疗工伤的医药费也无法支付。更有甚者,有些工伤职工迫于无奈,只得匆匆与企业达成远低法定赔偿标准的金额的调解协议,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维护。
作为面临如此困境的工伤职工难道就没有其他办法了吗?答案是有的。
工伤职工可以直接向当地社保部门申请工伤待遇先行支付。简单来说,就是由社保部门将按法律规定的计算标准计算的工伤待遇支付给工伤职工。社保部门付了这笔钱之后,再去向第三人或向用人单位追讨。工伤职工不必担心拿不到钱、打官司得花钱等诸如此类的问题。也就是将工伤职工维权的时间成本、金钱成本以及最重要的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风险统统转移到了社保部门。有了这条救济途径,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到了尽可能大的保障。
如何办理工伤待遇先行支付?
在各地的政务服务网,搜索“工伤保险待遇先行支付申请”即可查询到详细内容,包括申请条件、需要提交的材料、办理期限、办理地点及联系电话等。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2020修正)
第三十二条 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可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也可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职工先向第三人要求赔偿后,赔偿数额低于其依法应当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就差额部分要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支付。
工伤职工直接向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保险基金或者用人单位有权在其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范围内向第三人追偿,工伤职工应当配合追偿。
法律、行政法规对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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