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7:26:28来源:法律常识
佛教创始人释迦牟尼擅长深入浅出地为弟子讲述佛理,曾经就有一个弟子询问他“不知者无罪”是不是真的。释迦牟尼没有直接回答,而是做了一个比喻,最后阐述的并不是“不知者无罪”,正是因为人们的无知,才会在苦海里翻腾沉沦。
由此可见,在佛法中不存在“不知者无罪”这一说法,但在法律体系中,“不知者无罪”却真实存在,且包含两种情况。一是对事实理解错误或者没有意识到存在违法事实,二是对法律理解错误或者不知道存在相关法律。
厦门一女子就遭遇了第一种情况,她在和男友同居6年后,回老家时才发现,男友不仅有妻子还有孩子,原来自己才是第三者。崩溃的她嚎啕大哭,那么该女子是否构成重婚罪,属于破坏他人家庭呢?
福建省厦门市的李女士可谓吃尽了爱情的苦,早年通过自由恋爱和丈夫结婚后,因为感情不和又匆匆离婚。可两人已经生下了一个孩子,丈夫不愿意带着一个拖油瓶,并冷血地表示,如果李女士也不想要孩子,就让孩子自生自灭。
李女士自然没有丈夫那么冷血,她宁愿省吃俭用也要给孩子应有的物质生活。就这样,李女士带着儿子在厦门打拼。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可李女士的前夫就像消失了一样,从来没有给过儿子一分钱的抚养费。
孤儿寡母的生活虽然艰难,可李女士还是撑了过来,并且在此期间还认识了男友江某。江某不是厦门人,只是到厦门打工。一次意外让两人相遇,随后双双坠入爱河。江某没有嫌弃李女士带着儿子,李女士也不在乎江某生活窘迫,只希望能有个人陪在自己身边。
就这样两人过上了同居生活,在邻居的眼中,李女士和江某就是一对夫妻,两人也常常以夫妻的名义对外宣称。可在李女士心中一直有一个疙瘩,无论她怎么说,江某始终都不愿意和她领证。
每次李女士提起结婚的事,江某都百般推脱,以至于两人同居了6年,却始终无名无分,只是一对情侣,算不上真正的夫妻。直到某天,江某破天荒的主动提出要和李女士结婚,这可把李女士高兴坏了。
不过江某还说自己要先回老家准备一番,到时候回来找李女士,让李女士耐心等待,不要主动找自己。李女士满心欢喜地等着江某,可等了一个多月也不见江某回来,给江某打电话也不接。一时心急的李女士,干脆带着儿子来到江某的老家,准备找上门。
江某虽然向李女士提及了自己老家的地址,但却没有精确到哪家哪户,因此李女士不得不挨家挨户的上门询问,直到终于获得了江某家的具体地址。可接下来发生的事却让李女士傻了眼,江某的母亲得知李女士上门后,不仅不给好脸色,还直接将她赶出门,并声称李女士是“狐狸精”。
不思其解的李女士找到江某,质问他为什么一去不返。可江某的一席话,却让她当场崩溃。原来江某根本就不是单身,他早就有了家室,家里不仅有妻子还有两个儿子。当初他离开家去厦门打工,实际上是为了逃债。
江某天生好赌,结婚后依旧出入赌场,结果背负了巨额债款。面对债主追债,江某干脆抛下父母妻儿,跑到厦门打工。在此期间,认识了李女士,并且谎称自己单身,和李女士同居在一起。这也是为什么,江某迟迟不愿意和李女士领结婚证的原因。
但在不久之前,江某的父母给他打电话,称已经帮他还了债务,让他早日回家,家里的妻子儿子还等着他。原本就对妻子儿子思念不已的江某,便以结婚为由,谎称回家准备。实际上是想抛弃李女士,重归家庭。
回家后的江某,将自己和李女士的事告诉了父母妻子,不过在他的口中,李女士成了勾引他的狐狸精,即使自己回归家庭依旧骚扰自己。因此江某的母亲才会对李女士如此厌恶,坚决不让李女士进门。
被欺骗了6年的李女士,得知真相后嚎啕大哭。可江某却在一旁毫无良心地和她提出分手,并声称:“我是真的喜欢你,但我老婆孩子这样对我,我辜负不了他们,所以就只能和你分手,希望你以后幸福。”
看似这桩情感纠纷到此便结束,比较江某在和李女士同居期间并没有领结婚证,因此很难追剧他重婚的罪名。但事实真的如此吗?
当然不可能就这样让江某逃避法律的追究,他虽然一直没有和李女士领证,但不妨碍他背叛婚姻,构成重婚罪的事实。
我国《刑法》规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在某些情况下,就算没有领结婚证,也构成重婚罪。
比如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记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江某和李女士就属于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的重婚,应该追究江某重婚罪的刑事责任。不过重婚罪是相互的,双方都构成犯罪,既然江某是重婚,那李女士按理来说也是重婚罪才对。
一般来说确实如此,但正如文章开头所说,我国法律还是支持“不知者无罪”。李女士在和江某同居过程中,并没有意识到自己违法犯罪,属于对事实理解错误或者没有意识到存在违法事实。
因此符合“不知者不罪”的要求,建议李女士走法律途径,追究江某的违法行为,并且对其索要赔偿。比较无论从哪个角度来看,李女士都是妥妥的受害者。
来源:今日头条长沙骆波妃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