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以后还能找律师申诉,二审判决以后还能找律师申诉吗

时间:2022-12-18 17:35:26来源:法律常识

澎湃新闻记者 王鑫

内蒙古通辽市大兴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大兴公司)出现经营困难时,原始股东王家业和包曙光聘请王宏国为经理,后公司经营状况改善。王宏国任职一个多月后,公司被转让,之后,王家业等接连报案、举报称,王宏国涉嫌职务侵占、敲诈勒索等。

数年里,警方先后立了三起刑事案件,前两起案件分别以警方撤案、检方不起诉告终。第三起案件,检方指控王宏国犯职务侵占罪、敲诈勒索罪,两项罪名涉及的事实,分别与前述两起案件中的事实基本相同。法院一审判王宏国无罪,后检方抗诉,二审判王宏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刑4年。

当事人申诉后,内蒙古高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宏国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不合法,决定指令通辽市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2022年5月25日,通辽中院开庭再审此案,王宏国的辩护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和张祥宇做无罪辩护。

目前,通辽市中院尚未作出再审判决。

职务侵占案:检方认为证据不足且应属自诉案件,警方撤案

案卷材料显示,今年46岁的王宏国原是通辽市科尔沁区消费者协会科员,2012年3月,他经人介绍认识了王家业。

王家业和包曙光是大兴公司的初始股东。由于经营不善,成立刚一年的大兴公司就负债2000多万元,导致资金链断裂,公司无法正常运转,厂子停工。两名初始股东决定另找人员来盘活公司。2012年3月,王家业找到霍林郭勒市工商局时任领导,请其为大兴公司找一个合作伙伴,对方遂推荐了王宏国。经过考察后,王家业同意聘请王宏国为其公司经理。不过,关于王宏国的工资报酬和销售提成,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这也给后面双方的矛盾埋下隐患。

2012年4月1日,王宏国开始组织赊购石料及其他原材料,并联系打开销路向外销售混凝土,大兴公司开始正常运转。同年5月20日,大兴公司被转卖,王宏国后也从大兴公司离职。

2013年10月,王家业和包曙光向通辽警方报案称,王宏国在担任大兴公司销售经理期间销售混凝土并结回货款250万元,但王宏国拒不交出货款,两人认为王宏国涉嫌职务侵占。

同年12月20日,通辽市公安局作出《立案决定书》,对王宏国职务侵占案立案侦查。3天后,王宏国被刑事拘留。通辽警方侦查后,认为王宏国涉嫌侵占150万元。随后,王宏国先后退还王家业和包曙光共计150万元。同月29日,王宏国被取保候审。

2014年6月,通辽市公安局将该案移送通辽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通辽市检察院将此案交给通辽市科尔沁区检察院(下称:科区检察院)办理。科区检察院审查并请示通辽市检察院后,认为王宏国涉嫌职务犯罪的事情不清、证据不足,其行为涉嫌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于2014年12月30日致函给通辽市公安局,建议该局对王宏国依法处理。

2015年3月19日,因“被害人撤回控告且属于自诉案件”,通辽市公安局作出《撤销案件决定书》,决定撤案。相关材料显示,王家业2013年12月26日已向通辽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提出申请撤销该案。

敲诈勒索案:检方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起诉

通辽警方在撤销王宏国涉嫌职务侵占一案之前,王家业又报案称,王宏国在2012年向他和包曙光索要400万元,他最终被王宏国敲诈勒索100万元。

2015年1月6日,科区公安分局决定对王家业被敲诈勒索案立案侦查。同年9月7日,王宏国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取保候审。2016年1月1日,科区公安分局对王宏国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次月,科区检察院以涉嫌敲诈勒索罪对王宏国批捕。2016年8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科区检察院决定对王宏国不起诉。

事情并未就此结束。

再次举报:警方再立案侦查,一审法院判无罪

相关裁判文书显示,2018年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王家业以王宏国涉嫌私藏枪支、强买强卖、非法侵占他人财产等犯罪为由多次向通辽市扫黑办、内蒙古自治区扫黑办等举报反映情况,此案先后由通辽市和乌海市多家公安机关核查。2019年12月,通辽市公安局将该线索指定开鲁县公安局核查侦办。次月,王宏国因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职务侵占罪被开鲁警方刑事拘留。

2020年8月,开鲁县检察院以王宏国犯敲诈勒索罪、职务侵占罪向开鲁县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10月12日,开鲁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王宏国无罪。

事实上,此次检方公诉的两项罪名涉及的事实,与上述两起案件中涉及的事实基本相同。

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王宏国犯职务侵占罪,开鲁县法院认为,王宏国基于委托关系收回货款而占有的行为,并非利用职务之便占有财物;王宏国收取货款时,此款已经转变为王家业、包曙光二人个人所有,而非大兴公司所有,也不属于职务侵占的客体,故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王家业2013年首次向公安机关报案后,案件最终撤案,故此事已经处理完毕。

针对敲诈勒索的指控,该判决书显示,开鲁县法院认为,大兴公司因经营不善背负巨额债务而停工停产,王宏国经营大兴公司后确实积极作为,利用自己人脉资源赊购生产原料组织生产,又积极努力打开了多方销路,盘活了大兴公司,大兴公司的转卖价格和条件有了很大提升。大兴公司的转卖对一直积极赊购原料和已与多方达成混凝土供货合同的王宏国来说,确实会产生不良影响。王宏国基于其入职大兴公司时与王家业达成的口头约定索要报酬或赔偿,客观合理。

开鲁县法院认为,王宏国与王家业之间的付款系经过中间人协调达成,大兴公司被转卖后王家业依旧委托王宏国去收回货款,王家业付款给王宏国后,长时期内并未以被敲诈勒索报案,这些查明事实均与认定王宏国敲诈勒索事实相悖。此外,因王家业与王宏国之间无书面约定,现双方对此说法不一,但可以确定的是王宏国入职大兴公司是为盘活企业,非普通受聘为公司经理,王宏国所述的与王家业口头达成的是合作关系、要按股份进行利益分成,其说法并非绝对的空穴来风。

综上,开鲁县法院认为,在不能确定王宏国应得合理报酬和赔偿的情况下,认定王宏国具有敲诈勒索的非法占有目的,证据不足。另外,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实王宏国在索要报酬过程中采取了敲诈勒索的手段,亦不足以证实王宏国的行为对王家业构成威胁致王家业经调解后被迫支付钱款。公诉机关指控王宏国犯敲诈勒索罪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要求。

检方抗诉:二审法院改判寻衅滋事罪

上述案件一审宣判后,开鲁县检察院提出抗诉,通辽市检察院支持抗诉。

2021年3月8日,通辽中院作出判决,撤销开鲁县法院判决,判决王宏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责令王宏国向被害人退还违法所得。

判决书显示,检察机关复举的证据与一审相一致,通辽中院审查后认为,对于抗诉机关复举的证据中能够证实关于王宏国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向王家业、包曙光强行索要钱款的事实的相关证据予以采信。

通辽市中院认为,在大兴公司转让时,双方因工资报酬数额发生争议,王宏国并未采取正当方式或者通过法律途径索要工资报酬,而是采取极端方式或者非法手段,组织其他人员在公司内闹事,威胁、恐吓王家业,王宏国在大兴公司仅仅工作50日,却向王宏国索要500余万元,经中间人调和后,依然索要100万元,结合大兴公司当月生产的实际情况与盈利情况(盈利约为20万元),此数额明显超出常人所能认知并能接受的数额,足以说明其主观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或者恐吓手段强行拿取钱款。关于公司闹事的事实既有王家业、包曙光的陈述,又有证人证言可以认定上述事实,这使王家业产生恐惧心理,因惧怕公司不能正常出售而造成损失,被迫答应王宏国的非法要求,侵害了王家业的财产所有权与人身权利,依法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受刑罚处罚。

通辽中院认为,王宏国与被害人之间的纠纷属于民事范围的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手段予以解决,王宏国的违法所得应当依法予以退还,故抗诉机关要求改判的部分抗诉理由成立,该院予以支持,王宏国曾受到刑事处罚,应当酌情从重处罚(注:王宏国曾于2012年12月犯窝藏罪被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判处管制6个月)。

申诉:内蒙古高院指令再审

二审判决生效后,王宏国提出申诉,被通辽市中院驳回。王宏国的父亲又向内蒙古高院提出申诉。

内蒙古高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的《再审决定书》显示,该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宏国犯寻衅滋事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不合法,决定指令通辽中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再审。

2022年5月25日,通辽市中院开庭审理了此案。王宏国的辩护人、北京张铁雁律师事务所律师张铁雁和张祥宇为其作无罪辩护。

张铁雁认为,王宏国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当事双方因报酬、分红所产生的纠纷应当界定为经济纠纷,应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予以解决,不属于刑法规制的范畴。王宏国从大兴公司取得的100万元报酬、分红,是经协商的结果,且经过王家业、包曙光同意的。

张铁雁称,原审二审判决认为,王宏国在大兴公司任职50天左右,就向王家业、包曙光主张400万元的报酬,后得到100万元,超出了常人所能认知并能接受的数额,王宏国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由于王宏国的加入和积极运作,在短暂的时间里,就使原来严重亏损,濒临倒闭的大兴公司起死回生,可以看出王宏国对大兴公司所起到的作用绝不是用时间长短能够做出衡量和评价的。

此外,张铁雁还称,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大兴公司转让期间,王宏国曾到大兴公司闹事,威胁、恐吓过王家业、包曙光。有大兴公司员工的证言显示,没有看到有人到大兴公司闹事,没有见过王宏国实施或指使他人实施闹事行为,阻碍大兴公司转让。

责任编辑:汤宇兵 图片编辑:乐浴峰

校对:栾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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