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19:29:59来源:法律常识
这次常德案件介入太晚,直到二审开庭前才办理委托手续,这就导致我只能针对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实际作用、毒品鉴定程序、是否存在重大立功、是否不能排除特情引诱等问题展开阅卷与发问、质证。如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即委托律师介入,则不会如此被动。本文以常见的贩卖毒品为例,分享我的一点心得。
1、是否认罪
辩护律师会见时,寒暄结束事先要清楚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如果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则辩护律师可以考虑优先适用无罪辩护。即使是犯罪嫌疑人“认罪”,辩护律师也应该向他查明清楚公安机关问了哪些问题、他回答了哪些问题,从而判断出犯罪嫌疑人如果“翻供”是否有无罪辩护空间。送到看守所,是犯罪嫌疑人翻供的黄金时间。当然,辩护律师切忌鼓动犯罪嫌疑人翻供,只能提供罪与非罪的法律咨询。李庄的遭遇,应该成为全体辩护律师的前车之鉴。
2、毒品现状
辩护律师询问的第二个问题,应该是查明“毒品现状”,究竟是交易时被公安机关“抓现行”,还是在其他地方找到毒品,或者根本就没有找到毒品。没有找到毒品,就有可能坚持无罪辩护,特别是“一对一”的毒品交易中。“下家”说购买了毒品,犯罪嫌疑人抵死不承认,有没查到毒品实物,很容易在“黄金三十七天”争取不批准逮捕。我曾办理了湖南周某贩毒案,就是因为证据“一对一”且没有查到实物,犯罪嫌疑人又拒不认罪,检察院也就不批准逮捕。
3、毒品来源
辩护律师询问的第三个问题应该是“毒品来源”,当然这是针对那些无法坚持无罪辩护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贩卖的毒品极有可能是被特情引诱的结果,那些在陌生地点很容易就获得大量毒品的毒品犯罪案件,一般都少不了特情引诱。如果“上线”是真实的“卖家”,则可以举报上家获得“重大立功”。如果“上家”是特情人员,则可以通过特情引诱获得轻判。
4、毒品去向
既然是贩卖毒品案件,则毒品必然有“来路”与“去向”。毒品的“去向”与“来路”相同,既可能是真实“买家”,犯罪嫌疑人可以争取“立功”;也可能是公安机关“线人”,辩护律师可以从“特情引诱”角度入手辩护。如果是“双重引诱”,则律师的辩护空间更大。
5、取证规范
毒品犯罪侦查有严格的规范制度。《公安机关禁毒民警执勤行为规范》第七条明确了“五个当场进行”,即当场拍照或摄像;当场讯问和指认;当场称量毒品;当场封存检材并送交鉴定;当场取得在场人的证言。辩护人应该向犯罪嫌疑人核实是否存在没有按照上述规范操作的违规行为。一旦取证不规范,则不能保证“同一性”,这也是律师辩护的切入点。
6、现场勘查
毒品犯罪少不了现场勘查。如果此时公安机关还没有带犯罪嫌疑人去案发现场,辩护律师应该提醒他们相应的注意事项。如果公安机关做过现场勘查笔录,则辩护律师应该通过询问犯罪嫌疑人了解公安机关现场勘查是否规范,当时的现场是否属于“第一现场”,现场勘查过程中是否存在疑问。一旦现场勘查存在疏漏,公安机关无法做出补正或合理解释,则辩护律师可以将勘查笔录作为质证重点。
7、鉴定意见
毒品犯罪属于“技术型犯罪”,这就需要鉴定意见作为定案依据。此时如果没有做出鉴定意见,则辩护律师应该提醒犯罪嫌疑人注意事项,用犯罪嫌疑人的眼睛去“先予质证”。如果已经做出了鉴定意见,则应该通过犯罪嫌疑人查明鉴定意见是否规范是否符合程序。律师需要“借一双慧眼”,此时需要借重犯罪嫌疑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