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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8 20:05:05来源:法律常识

澎湃新闻记者 陈绪厚

山东临沂市罗庄区法院近日驳回了侯如涛、马爱红以及白建军三人的申诉。此前,三人因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判缓刑,均未上诉。随后下家的孔彪案以检方撤诉告终,而另两名下家张某、居某被羁押后无罪释放,该三人又提出申诉。

3人销售火麻种子被判缓刑申诉遭驳回,其3名下家此前获无罪3人销售火麻种子被判缓刑申诉遭驳回,其3名下家此前获无罪

侯如涛等人认为自己无罪,选择申诉。2022年7月,其申诉被临沂市罗庄区法院驳回。本文图片均为受访者 供图

罗庄区法院认为,侯如涛等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澎湃新闻此前报道,江苏沭阳县做种子生意的孔彪从江苏宿迁的张某、居某夫妻处购买火麻种子,而张某、居某夫妻的火麻种子是从山东临沂的侯如涛、马爱红夫妻处购买的,侯如涛、马爱红夫妻的火麻种子购自白建军处。2019年,前述六名人员均均因销售火麻种子涉案,但最后的处理结果却不尽相同。

3人销售火麻种子被判缓刑申诉遭驳回,其3名下家此前获无罪

侯如涛

张某、居某夫妻被羁押26天后无罪释放;侯如涛、马爱红夫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6万元;而白建军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万元。

而孔彪案经过一番拉锯后,最后以检方撤诉告终。2021年11月,因被羁押427天,孔彪获得近16万元的国家赔偿。

2022年7月23日、24日,侯如涛、白建军先后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销售的火麻种子是“工业大麻”,并非是“毒品大麻”,他们均认为自己无罪,将继续申诉。

多人因销售火麻种子被抓,“同案不同判”

侯如涛、马爱红、白建军三人被山东临沂警方刑拘,和孔彪案案发有关。

佛山市南海警方曾对孔彪案的侦办过程有所披露。据南海警方2019年6月通报,南海公安在广东省公安厅、市局禁毒支队的统一指挥下,经过数月的前期侦查和跨省收网行动,联合江苏宿迁、山东临沂等地警方,成功侦破全国首例大批量交易毒品原植物大麻种子的涉毒案件,抓获涉案嫌疑人41名,缴获大麻种子4.3吨。

通报称,2018年11月,南海公安在侦办一宗种植、吸食大麻案件过程中,现场查获大麻植株3株、大麻叶10克、大麻种子5颗。经审讯,涉案嫌疑人交代了其种植用于吸食的大麻种子是通过网购网站的“某林花语种业”网店购买的。办案民警立即对该网店进行核查,发现“某林花语种业”网店已经关闭。经进一步侦查,民警发现另有一家名为“江苏某泰种业”的网店,经营商品、商家地址、联系方式等均与“某林花语种业”一致,遂对“江苏某泰种业”进行深入侦查,并掌握了该公司及经营者孔某(注:孔某指孔彪)和其妻子吴某玲(女,31岁)的相关信息。

根据孔彪、张某、侯如涛、白建军四人的说法以及相关文书材料,涉案火麻种子的销售上下游链条是这样的:孔彪从江苏宿迁的张某、居某夫妻处购买火麻种子,张某、居某夫妻从山东临沂侯如涛、马爱红夫妻处购买火麻种子,而侯如涛、马爱红的火麻种子来自内蒙古的白建军。

2019年3月,孔彪被佛山南海区警方刑拘。同年5月,张某、居某夫妻被南海区警方控制;侯如涛、马爱红夫妻被临沂警方刑拘。同年6月,白建军被临沂警方刑拘。

虽同因销售火麻种子涉案,6人的最后处理结果却不同。张某向澎湃新闻确认,他和妻子居某曾被佛山南海区警方控制,羁押26天后被无罪释放。

孔彪案经过一番拉锯后,最终以检方撤诉告终。澎湃新闻此前报道,2020年3月,佛山南海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孔彪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两千元。孔彪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2020年5月,佛山中院对此案作出刑事裁定,撤销南海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发回南海区法院重新审判。就在南海区法院重新审理过程中,南海区检察院于2021年7月8日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向南海区法院撤回对孔彪的起诉。2021年11月,孔彪获得了近16万元的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

而在孔彪案未有最终结果前,侯如涛、马爱红以及白建军被临沂罗庄区法院判处缓刑。

判决书显示,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以来,侯如涛、马爱红在经营的临沂市罗庄区鲁南国际粮油物流城“恒源粮行”商铺内,以牟利为目的,将从内蒙古自治区格林格尔县城关镇白建军处购入的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30吨进行贩卖。期间,侯如涛、马爱红将该批大麻种子向他人销售共计17.21吨。案发后,在侯如涛、马爱红的恒源粮油商行及仓库扣押大麻种子12.79吨。经临沂市公安局鉴定,从侯如涛处扣押送检的大麻种子中检出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经鉴定,上述大麻种子未经灭活。公诉机关建议对侯如涛、马爱红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

3人销售火麻种子被判缓刑申诉遭驳回,其3名下家此前获无罪3人销售火麻种子被判缓刑申诉遭驳回,其3名下家此前获无罪

2019年12月,侯如涛和妻子马爱红二人因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被判缓刑。

2019年12月,临沂市罗庄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侯如涛、马爱红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6万元;扣押在案的大麻种子12.79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此外,判决书显示,临沂市罗庄区检察院指控,2016年以来,白建军在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城关镇以营利为目的收购销售大麻种子。2018年9月以来,白建军向侯如涛、马爱红销售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共计30吨。案发后,白建军位于内蒙古和林格尔县城关镇的仓库扣押大麻种子20.02吨。经临沂市公安局鉴定,从白建军处扣押送检的大麻种子中检出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经鉴定,上述大麻种子未经灭活。

2020年10月,临沂市罗庄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白建军犯非法买卖毒品原植物种子罪,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7万元;扣押在案的大麻种子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澎湃新闻注意到,一审宣判后,侯如涛、马爱红以及白建军均未上诉。

自认为无罪,将继续申诉

当得知“下家”孔彪以及张某、居某均无罪后,侯如涛、马爱红、白建军三人决定申诉。

3人销售火麻种子被判缓刑申诉遭驳回,其3名下家此前获无罪

侯如涛和妻子一起经营的粮油店。

侯如涛告诉澎湃新闻,他和妻子在临沂做杂粮生意,市场上很多人都卖火麻种子,“很多是买给鸽子、宠物等吃”。火麻种子一般按斤出售,卖几块钱一斤,每斤的利润也就几分钱,“主要靠走量的”。

白建军表示,在他老家,一直都有人种植和出售火麻,也一直没有遭到查处。他出事后,就没有继续卖火麻种子,但当地很多人如今都在卖,没有问题。

侯如涛、白建军认为,火麻是一种“工业大麻”,并非是“毒品大麻”。他们销售火麻种子,不应该构成犯罪。

澎湃新闻查询发现,火麻是一种工业大麻,用途较多,可以作为医学原料、纺织原料、造纸原料等。目前,我国有地方种植火麻,网购平台仍有网店出售火麻种子。

2022年7月22日,临沂罗庄区法院驳回了侯如涛、马爱红、白建军三人的申诉。

《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罗庄区法院表示,经审查,原审判决的主要依据是,由临沂市公安局出具的《检验鉴定报告》显示,从处扣押送检的大麻种子中检出大麻酚和四氢大麻酚成分;青岛农业大学生命科学院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鉴定结果为送检样品均为桑科大麻属植物大麻的种子,并且这些种子是未经灭活的大麻种子,具有发芽能力。

罗庄区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未经灭活的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二条规定的“数量较大”:(一)罂粟种子五十克以上、罂粟幼苗五千株以上的;(二)大麻种子五十千克以上、大麻幼苗五万株以上的;(三)其他毒品原植物种子或者幼苗数量较大的。根据立法本意,只要非法买卖的“大麻种子”是未经灭活,并达到一定数量即构成该罪。综上,法院认为,侯如涛等三人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原判决应予维持。

就这一结果,侯如涛、白建军向澎湃新闻表示,他们认为自己无罪,将继续申诉。

律师:建议明确“毒品大麻”是否包含“工业大麻”

澎湃新闻采访了解到,除了侯如涛、白建军等人,另有多人因销售火麻种子而获刑,正在上诉或申诉中。他们组建了微信群,共享相关信息。

广东百浩律师事务所主任黎霞长期关注工业大麻是否属于毒品大麻所引起的争议,作为全国人大代表,2022年3月的两会期间,她提交了《关于明确我国<禁毒法><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大麻”是否包含工业大麻的建议》。

澎湃新闻注意到,由广东省律师协会主办的《广东律师》杂志曾刊发黎霞等人所写的《关于司法审判应对涉案“工业大麻”与“毒品大麻”进行区分的对策》文章。该文章称,中国是世界上三个主要的“工业大麻”生产地之一,云南、黑龙江、内蒙古、安徽、山东、陕西、广西等地均有种植。目前,全国“工业大麻”种植面积在100万亩左右。“工业大麻”全身是宝,麻籽可榨油,药食同源;茎秆可用于提取纤维;花叶中除了四氢大麻酚具有精神活性要严格管控外,其余以大麻二酚为代表的110多种大麻素都是有益的,在医药、食品和化妆品等领域具有广泛应用价值。工业大麻的四氢大麻酚(简称THC)的含量是小于0.3%,不会导致“能否使人形成瘾癖”,而毒品大麻的THC含量大于0.3%,因此不应当把工业大麻认定为“毒品大麻”。

文章指出,我国现行《禁毒法》《刑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未将“大麻"严格区分为“工业大麻”或“毒品大麻",未明确解释“大麻”是否包括“工业大麻”,从而导致司法实践中往往也未对涉案“大麻”是否属于“工业大麻"加以鉴定、区分。长期以来,在司法、执法过程中,各地公、检、法办案人员“谈麻色变”,将“工业大麻"与“毒品大麻"挂钩办案,没有对涉案“工业大麻”进行四氢大麻酚含量进行定性鉴定,而只是机械性认定“工业大麻”只要“未灭活”就是“毒品大麻”,从而导致了一些争议性案件的出现。

文章建议,修改相应司法解释,明确同案要同判。在司法实践中,要对涉案“大麻种子”进行定量鉴定,对其含有四氢大麻酚是否超0.3%作出定量鉴定,而不是笼统作出鉴定“含有四氢大麻酚,且未经灭活”,就片面认定涉案的“大麻种子”就是“毒品大麻种子”。此外,农业部门、公安部门要有明确指引,让老百姓能在知法前提下,依法办事。

2022年7月25日,黎霞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由于目前的司法解释未明确区分“工业大麻”和“毒品大麻”,导致容易出现一些争议性案件,甚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因此建议相关司法解释尽早区分“工业大麻”或“毒品大麻”,明确“毒品大麻”是否包含“工业大麻”。“这需要综合衡量,需要多部门去研究、评估。”

责任编辑:崔烜 图片编辑:朱伟辉

校对:丁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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