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19 19:16:04来源:法律常识
在医学界,已故美国医生特鲁多的墓志铭被奉为经典:“To Cure Sometimes, To Relieve Often, To Comfort Always.”(有时,去治愈;常常,去帮助;总是,去安慰。)这句箴言不仅诠释了医生的真正意义,更是告诫患者:要正视生命,尊重科学,而不是迷信医学。
律师,虽然与医生的工作风马牛不相及,但却有内在一致性:都是为“当事人”解决某种难题。神医扁鹊曾提出“六不治”,即在“不论于理、轻身重财、衣食不能适、阴阳并脏气不定、不能服药、信巫不信医”这六种患者不配合的情形下,医者可以不提供治疗,且并不违背医德规范。类似的道理,在面对下列明显不合理的委托时,律师可以不予接单。
一、说谎的客户
律师首次接待客户的时候,要注意有些客户会撒谎,有些是天生爱说谎,有些是正常的人性。客户会给律师讲各种对自己有利的情况,隐瞒对自己不利的因素。经常和客户打交道的律师,对客户的谎言要有一定的识别能力。如果是带有一些不可告人的目的,故意隐瞒案情的客户,会给律师带来巨大的执业风险,这样的委托不能接!
二、不尊重律师的客户
委托人和律师之间人格平等,并非上下级的关系。但有的委托人认为花钱雇了律师,律师就要无条件为其提供各种服务,甚至把律师当作自己的下属,不尊重律师的职业尊严和服务规范,对律师发号施令。对律师的专业服务,即使自己不懂,也要假装内行、挑三拣四,以雇主的姿态颐指气使。这些行为,不但对案件的处理毫无帮助,更是对律师尊严的严重挑衅。面对这样的客户,律师有理由说不。
三、质疑律师专业能力的客户
现代社会,互联网极为发达。各类普法的网站、公众号也随处可见。遇到法律问题,即使是“法盲”也能在网上搜索到几条“看似有用”的信息。于是,一些客户在委托律师后,仍然自作聪明,通过网络自寻答案,根本不顾实际案情的发展和需要。只要律师的意见与其相左,便自以为是的教训律师,质疑律师的专业能力。此类客户的特点是,不懂装懂,更不懂尊重他人的劳动成果,与其合作会带来无尽的烦恼。在有关委托的法)事项中,律师才是更为专业和权威的,当事人往往只有业余知识,凭借自身的主观想法去指挥律师,不仅会让案件更为复杂,甚至会造成许多重大损失。对于这样习惯操控和自我中心主义的客户,律师接单时一定要慎重考虑。
四、只想钻营找关系的客户
有的委托人请律师,根本不关心律师的专业能力,而只在乎律师的人脉资源。一味的打探律师是否有“公法检”关系,而不与律师探讨具体案情。这不仅是无知,更是对法律的不尊重。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人情案和关系案正在逐步扭转,专业的作用在案件处理中越来越明显。打着“疏通关系”的小算盘来请律师,这样的委托人也许对于真正打赢官司毫无信心。律师接这样的委托,势必要冒相当的法律风险,因此一定要谨慎对待。
五、对律师费斤斤计较的客户
在律师行业中,同一案件委托不同的律师,收费标准往往有较大差距。究其原因,这与律师的专业能力、执业经验以及代理成本有关。但是有的委托人无视律师法律服务的价值差异,忽略不同律师的收费差别的合理性,仅凭自己对律师费标准的预判或者依据其他律师的报价,过分压低律师费,分毫计较,违背“一分钱一分货”的市场原则。还有的委托人,聘请律师时一片赤诚,等到真正付款时,却百般抵赖,以各种方式拖欠律师费。对此类委托人,律师一定要敬而远之。
六、让律师承担风险的客户
无论诉讼业务还是非诉项目,对于最终案件目标和结果的达成而言,都会具有不可预知、控制的风险。无论从形成原因、委托伦理和法律规定来讲,这种风险都应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律师只是参谋和助手,不可能也不应该承担风险。但在实践中,对于风险较大的案件,有的委托人愿意选择以提高律师费换取和代理人共同承担风险。
对于前期不收取任何费用的全风险方式,实际是把应当由委托人承担的案件风险全部转嫁给了律师。委托人考虑的是律师全力以赴后即使没有达成目标,最起码没有承担委托律师的任何成本,真正把损失降到了最低,具有一定的投机心理。
另外,有的委托人要律师保证100%胜诉。这同样是由律师承担诉讼风险的模式。现实中,有些委托人不顾律师的承诺和委托协议的约定,不问过程只看结果,好像找了律师案子就万事大吉,只等捷报传来。而一旦结果不理想,就翻脸不认人,轻则不付款,重则甚至闹到事务所,“追讨”律师费。一旦接受这样的委托,律师就要陷入“两线作战”的泥淖,承担巨大的风险,因此,一定要谨慎对待。
正如医生遵循希波克拉底誓言,医者仁心,救死扶伤。律师同样也会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但律师在弘扬社会公平正义时,首先要保护好自己。谨慎甄别客户,作出适当的选择判断,正是律师保护委托人生命财产安全的起点。
作者:盖铁猛 北京乾成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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