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律师写房屋购买合同多少钱,房产律师陪购合同2018版

时间:2022-12-18 20:38:06来源:法律常识

房产律师陪购合同2018版

甲方(委托人):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受托人):上海欧泽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宁区中山西路1055号A座508室

承办律师联系方式:

上述各方经平等自愿协商,签订本合同以共同遵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甲方因涉及法律上的事务特委托乙方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协商,订立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派 律师依据本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

二、委托事项及委托权限:

乙方指派的律师接受甲方委托提供购房陪购法律服务,服务内容及委托权限如下:

1. 审查房地产发展商的经营主体资格和资信状况;

2. 审查开发商或代理商的各项售房资料,包括签约须知、认购书、销售合同等;

3. 协助签订认购书:购房者作出购买决定后,律师帮助审查商品房买卖合同文本,并对合同的有关条款提出法律意见供购房者参考。律师主要审查合同的以下条款:

(1)商品房的基本情况是否与签署的认购书或购房者的意愿一致;

(2)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定金性质、交房期限、付款方式、房屋质量争议、房屋面积争议、取得房产证的时间、房屋交付、开发商的担保义务、公共配套设施以及花园绿地的权属、物业管理、不可抗力等。

(3)合同争议的处理:合同的终止和解除、退房条款、违约责任、案件的管辖等;

(4)明确因开发商或购房者的责任造成购房者不能取得购房贷款的处理方式。

4. 律师参与购房合同的谈判及协助委托人签订《上海市商品房买卖合同》。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本法律事务涉及的相关情况、材料。

2.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服务费。

3. 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 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5.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相关合法权益。

2. 乙方律师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服务工作。

3. 乙方律师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服务。

4. 乙方律师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 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 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法律服务费。

7. 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服务工作。

8. 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全部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五、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 律师服务费

甲方应向乙方缴纳法律服务费人民币(大写) (¥ 元);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

2. 差旅费

在本律师事务所所属上海市范围内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不超过律师费的 %收取差旅费人民币(大写) 元。该差旅费包括近郊区内交通费、国内电话费、传真费、普通及挂号邮寄费、互联网上网费、资料打印费、复印费、特快专递费;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他行政事业单位按规定收取的费用。上述差旅费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支付,并由乙方包干使用,如有节超互不找补。

乙方律师如需到本律师事务所所属区域外进行与本案相关的工作,由乙方律师向甲方提出差旅费预算并经甲方同意后,按甲方相关规定办理出差手续,乙方律师出差后甲方及时据实报销。

3. 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支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乙方一次性付清以上费用。如有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可在本合同第九条中另行注明。

4. 根据《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及应由甲方支付的其他费用,由甲方另行支付。

5. 除非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如因甲方未按约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履行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的责任将不由乙方承担。

六、本合同约定的法律事务至委托人办理涉案房产房产证时为办理终结。如因甲方原因造成合同无需或不能继续履行,均应视为乙方已全面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应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全额支付费用。

七、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方或其代理人与乙方或其指派的律师共同协商并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概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九、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人是乙方办理本合同委托法律事务向甲方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人:

联系人:

通讯地址:

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乙方已向甲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人,需提前七日通知乙方。

十、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均由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处理。

十一、本合同经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本合同壹式两份,甲方持一份,乙方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甲方承诺:已认真审阅本合同所有条款以保证完全了解其详尽内容;本合同所有条款均属甲、乙双方平等且完全协商一致而达成。

甲方(签字或盖章): 乙方(签字或盖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房产律师陪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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