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21:09:37来源:法律常识
最近有好几位律师事务所财务的问到,律师事务所2021年新设立,2021年度律师事务所是亏损的,但是律所还要给合伙人预发工资和其他提款,这些是否属于合伙人的收入?如果是合伙人的收入,又应该如何去申报经营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呢?
还有律所财务问到,合伙人存在二次分配的情况,即2021年还分配了以前年度的经营所得(留存收益),给合伙人的这些分红、分配超过了当年经营成果的分配,是否要多交个人所得税。
虽然我在第16个视频讲得很清晰了,但还是有律所会计分不清【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与【合伙人的分配】。
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如果上年度合伙企业亏损,那么先弥补亏损,然后再按合伙协议的比例划分给合伙人,合伙人的经营所得是经营成果;合伙人的分配是往来结算,即合伙人依据税后可供分配的经营所得(经营成果)进行提款,包括每月发放的合伙人的工资、不定期的分红。
【合伙人的经营所得】与【合伙人的分配】的关系是:合伙人的经营所得扣除个人所得税后为可供合伙人分配的金额。如果年初有留存收益或亏损,那么律师事务所可供合伙人分配的金额=年初留存收益(或亏损)+本年度可供合伙人分配的经营所得。
举例:A律师事务所有四位合伙人,2021年经营所得为100万,其中划分给合伙人张律师的经营所得为50万元,假设张律师只有6万的费用减除,1.2万的专项扣除,1.8万专项附加扣除,张律师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张律师应交的个人所得税=(50-6-1.2-1.8)*30%-4.05=8.5万元
张律师可供分配的金额=50-8.5=41.5万元
张律师通过每月工资提款1.5万元,每季度末分红提款4万,年终分红提款7.5万。
张律师合计提款=1.5*12+4*4+7.5=41.5万元
由此可见A律师事务所给合伙人分配的41.5万是税后所得,也是律师事务所与合伙人的往来结算,与是否交个人所得税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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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vianLin 编辑于2022年2月2日,欢迎留言与转发,感兴趣的朋友也可以在后台私信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