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16:39:11来源:法律常识
来源:微信公众号“学校共青团”(ID:tzyxxb),本文专业知识由辽宁大学法学院提供
又是一年毕业季
同学们满怀期待地迈入职场
开启人生新的旅程
签订劳动合同是迈入职场的第一道门
这道门同时也是劳动者的保护门
同学们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应当注意什么
又该如何避免踩“坑”呢?
今天
团团专门整理了一份
毕业季劳动合同签订避坑指南
帮助大家防患于未然
快来了解学习一下吧
劳动合同条款违法,无效!
2018年3月,王先生到某环境服务公司工作。他入职时,公司要求他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这样一条约定:“如因公司与外部项目合同终止等不可控因素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不视为公司违约,此种情况下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王先生当时未经细考虑,就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了。2021年10月,公司的一个外部服务项目合同到期终止,王先生恰好从事这个项目。双方就岗位变化无法协商一致,公司决定与王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并以上述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为由,拒绝向王先生支付经济补偿。王先生不服公司的决定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仲裁委作出裁决,支持了王先生的仲裁请求。(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劳动合同条款违法,无效!)
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
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因案中公司的劳动合同
剥夺了劳动者获得经济补偿的合法权益
这种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属于无效条款
该公司以双方合同有约定为由
拒不支付经济补偿的理由是不能成立的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毕业生在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前
一定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
周全考虑各方面因素
并注意查阅相关法律法规
切忌“想当然”地认为
用人单位的合同一定是完全合乎法律规定的
合同内容周全与否,谨辨!
2015年,邵某、田某等人进入某公司工作,签署有《员工协议》,该《员工协议》非常简略地规定了工资待遇,其余部分为公司规章制度等内容。2016年,邵某等人从公司处离职。此后,邵某等人因与公司劳动合同纠纷,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并补缴社保,仲裁委裁决支持劳动者请求。后公司不服,诉至江苏省昆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公司与邵某等人签订的《员工协议》更多体现的是公司对其规章制度的确认和申明,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因此该公司主张的“将《员工协议》视为劳动合同”的理由亦不能成立,法院因此认定公司未与邵某等人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应当承担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后公司不服,上诉至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昆山中院:劳动争议纠纷典型案例之劳动合同、补偿金纠纷类)
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然而在实践中
一些企业以“入职声明”“员工协议”等方式
代替签订劳动合同
这种“劳动合同”往往缺乏
劳动合同期限、社会保险等法定的合同必备条款
使劳动者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这些企业难逃相应的法律责任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第一款:“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毕业生在签订劳动合同时
应当思考清楚合同条款具体规定的本质
防止上当
以“情怀”定不公协议,不可!
一家科技公司在员工新入职时,要求他们在劳动合同之外再签一个“自愿放弃加班费”的协议,内容包括“我自愿申请加入公司奋斗者计划,放弃加班费。”在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支付加班费时,公司就以上述协议为由拒绝支付。(中国广电总台中国之声:“996”违法!人社部、最高法联合发布典型案例→)
本案中
公司利用在订立劳动合同时的主导地位
要求劳动者
在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上签字放弃加班费
既违反法律规定
也违背公平原则
侵害了劳动者工资报酬权益
该公司应依法支付员工相应加班费
团团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崇尚奋斗无可厚非
但不能成为用人单位规避法定责任的挡箭牌
谋求企业发展、塑造企业文化
都必须守住不违反法律规定
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底线
团团提醒
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劳动合同的主体,即签订合同的对象是否是你所希望入职的公司,确定公章是否与公司名称一致、公司名称是否与登记信息一致等,避免签约对象被“掉包”,导致劳动关系变成劳务关系甚至劳动合同无效、最终维权困难的情形出现。此外,在签订合同之前,劳动者应当对招工企业进行一定的了解,尤其对一些招聘时宣传“高工资低门槛”的岗位更应慎之又慎,避免落入陷阱,遇到工作内容可能涉及违法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求助。
有些用人单位会利用自己在劳动合同签订中的主导者地位,对初入社会的劳动者进行威逼欺诈,强行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合理条款;还可能会通过各种花言巧语进行诱惑,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虽然这些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但劳动者更应防患于未然,对于用人单位给出的条件仔细甄别,多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让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自始就不能侵犯其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尤其对于是初入职场的“小白”,单位或许会以“少缴纳社保,到手的工资更多”为由欺骗,但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我们一定要守住底线:缴纳社保属于法定义务,不能放弃。用人单位如不缴纳社保,劳动者有权要求其补缴。单位拒不缴纳的,劳动者还有权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实践中,社保部门一般较难主动发现企业未为员工缴纳社保,为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被欠缴的员工应主动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或者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
毕业就业要注意
擦亮双眼很重要
用人单位条款多
法律底线不可少
团团提醒要记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