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与电动二轮车发生交通事故,轿车与电动车相撞人员受伤

时间:2022-09-25 16:40:07来源:法律常识

​量刑必须以刑法为准绳,是指人民法院在认定犯罪事实的基础上,必须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分子是否判刑、判什么刑、判刑轻重以及如何执行刑罚作出判处。依法量刑,是社会主义法制原则的必然要求,也是罪刑法定这一基本的刑法原则在量刑中的体现。

网友咨询:

5月21日6时00分许,孙晋宝驾驶鲁J×××××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J×××××号重型自卸半挂车沿(S244省道)S237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在天宝镇柴汶河大桥上超过限速、向右侧避让时,将沿该路顺行在右侧的冯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挂撞、碾压,造成冯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晋宝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被害人冯某不承担本次事故责任。经鉴定,被害人冯某符合因闭合性胸部损伤及右下腹损伤等复合损伤死亡,体表损伤道路交通事故碰撞、碾压可以形成。事故发生后,孙晋宝电话报警,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孙晋宝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驾驶车辆与电动车相撞,造成人员伤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甘肃王力律师事务所兰君律师解答:

孙晋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

案发后,孙晋宝拨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在公安机关对其讯问时如实供述了案件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孙晋宝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偶犯,亦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兰君律师补充: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兰君律师具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自执业以来,一直秉承高效的服务理念,得到广大客户的信任和认可。权利需要维护,更需要以高效简洁的方式维护。每一份信任都值得我们全力以赴,我们办的不是案件而是别人的人生。


驾驶车辆与电动车相撞,造成人员伤亡,会受到怎样的处罚?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交通 车祸 债权 伤残 条件 鉴定 工资 程序 补助费 刑事案件 拆迁人 兵法 期限 标准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 客户 当事人 企业 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