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21:49:47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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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王小明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导读:“钉子户”始终是征收拆迁领域极易触碰人们敏感神经的词汇。一方面,拒绝签约搬迁而长期坚守房屋、土地,面临的生活环境恶化与来自各方的压力显而易见;另一方面,“钉”到最后究竟会是个什么结果,实在难以预知。广大被征收人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那些不签约、不协商、不依法维权的“钉子户”,真能钉得住吗?拖到最后她们真的能比配合签约搬迁的我多拿上百万、几套房的补偿安置吗?
在明律师从法律和项目性质两个角度出发来告诉大家答案。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是2011年590号令施行后取代行政强拆的司法强拆条款。即对于既不签约搬迁,又不依法维权的被征收人,市、县级人民政府会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意即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单纯的“钉”是钉不下去的,被拔掉是迟早的事,而且是有“规定的期限”的。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这是目前针对农村集体土地征收中拒不交出土地情形的司法强征条款。因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故征收方通常会据此作出责令交出土地决定,进而申请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执行。意即在农村征地项目中,司法强征同样有明文规定,什么都不做而消极等待是没有意义的。
所谓“124号令”虽是北京市2003年施行的“老”规章,但其仍然现行有效并广泛适用于一些农村集体土地上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此外,其延续2011年之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所确立的拆迁许可证、行政裁决程序的做法,也实际客观存在至今。
在区、县国土房管局(现为住建委)公告的搬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没有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申请,由区、县国土房管局裁决。
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届满被拆迁人拒绝搬迁的,属于征地拆迁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区、县国土房管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先裁决再强制执行,这一步骤实际上融合了2011年前后的两个“征收拆迁条例”的精髓,同样可以实现限期铲除“钉子户”的目的。
而在时下的征收拆迁实践中,一户一户下征收补偿决定、一家一家裁决的做法十分普遍。在项目前期步骤合法性有所提升的背景下,“你不搬就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成了征收方工作人员在与老百姓沟通中的“口头禅”。
综上,在明律师要告诉大家的事实是,“钉子户”坚守到最后提升上百万的“故事”,也许过去曾上演过。但在今天,它的可能性的确不大了。
其一,“守房”一定要配合着依法维权的具体步骤措施,而不能单纯的“困守”下去。被征收人若认为自己的合法补偿权益遭受了侵害,补偿安置不够公平、合理,一定要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复议、诉讼、申请违法查处等程序开展实实在在的维权步骤,借以搭建协商谈判平台进而解决补偿纠纷。悬而未决,绝非长久之计。
其二,要注意区分项目性质和状况,对腾退、协议拆迁类项目可有不同策略。前面提到的能够司法强拆的情形均基于其系合法征收项目这一前提。若涉案项目仅仅是腾退等协议拆迁性质的项目,则搬迁拆除不具有强制性。此时被拆迁人可通过民事领域维权途径与拆迁方周旋,充分提出自己的诉求,否则有权拒绝搬迁。
其三,若涉案征收项目本身存在严重违法情形,被征收人依法有权拒绝搬迁。此种情况下,拒绝签约搬迁绝不是“钉子户”,而是依法行使权利的正确做法: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第14条规定,对于未依法进行征收土地公告或者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依法要求公告,有权拒绝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及进一步的安置手续。
《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查报批工作的意见》第(十五)项规定,未按期全额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农民有权拒绝建设单位动工用地。
事实上,根据最高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若征收方未能履行其程序义务,或者补偿安置未按时足额到位,其依据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作出的强制执行申请将不会被法院所接受。
在明律师最后想提示大家的是,“钉子户”始终不是一个正面的词汇。因不能合理确定自己的补偿诉求而导致的漫天要价,不能成为拒绝签约搬迁的理由。对补偿安置不满,及时咨询专业征收维权律师的意见,通过法律途径理性依法维权,积极、坦诚地与征收方协商沟通,在法律允许的框架内争取自身权益的最大化,这才是法律赋予每一个被征收人的权利。单靠当“钉子户”就能比配合签约的“老实人”多拿上百万、几套房的事情,已不可能继续上演了。
法律,不可能让老实人吃亏;律师,也不为漫天要价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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