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0:47:58来源:法律常识
某网贷平台非法集资被刑事立案,该公安机关曾就此事发布公告,要求平台借款人依法还款。肯定要依法还款,但究竟怎样做才算是依法还款呢?李大贺律师接受一借款人的委托,就如何依法还款问题与某地公安机关非法集资刑事案件专案组进行协商,想不到该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对“依法还款”的认识竟然是“按合同还款”。协商无果后,李大贺律师拨打了该公安机关的督查电话,就专案组的涉嫌违法办案、侵犯借款人利益问题进行反映,然后等待督查部门的回复。想不到,李大贺律师等来的,不是该督查部门的问题回复电话,而是该网贷平台工作人员的恶意催收电话,直接要求借款人按照合同还本、付息,强调“不然,就会采取进一步措施”。对此,李大贺律师不禁要问:
1.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于2014年3月25日共同作出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1款之规定,对集资参与人不计算利息。那么,本案中的利息,究竟要支付给谁呢?
2.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第2款之规定,涉案借贷合同无效。如此,要求按照合同还款便等于要求按照无效的合同还款,这不就是诈骗吗?
3.按照《民法典》第157条之规定,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况下,仅计算最基本的利息(现在执行的是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俗称LPR,一年期及不到五年期的均为年利率3.85%),而不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如果网贷平台有过错的话,结合《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25条第2款、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第2款、两高两部《关于办理“套路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7条第1款之规定,仅计算实际到账本金,不计算利息;借款人超额支付的,网贷平台不但没有权利要求借款人继续还本、付息,而且有义务向借款人返还多收取的资金,并向借款人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据此,借款人究竟依法该支付多少利息、要不要计算利息、借款人是否超额还款、平台有没有将多支付的部分返还给借款人并给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这些都是需要网贷平台去计算、去澄清、去告知、去履行的,但是该网贷平台如此做了吗?一项也没有。而该网贷平台就是在这种情况下,口口声声“按合同还款”,并以上征信、公布黑名单、声称要冻结所有银行卡等为要挟,不断对借款人进行催收。请问,这不是“软暴力”恶意催收,是什么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