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0:49:19来源:法律常识
划拨土地使用权也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仅以土地使用权系划拨方式取得为由认定土地使用者无权获得土地使用权补偿。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解读遇到违法征地拆迁,法律途径维权流程?今天我们来看一个,仅以当事人取得的土地是划拨土地,而不予赔偿,最后高院判定,要依法赔偿的案例。从这个案例中,我们能看出,划拨方式供应的土地,最高院的观点就是,参照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核定土地使用者应有权益后予以补偿。
案情简述:
最高法(2020)最高法行再745X号
原三道沟乡果品收购站由国有企业某果品公司经营,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为划拨。当事人张某,在果品公司改制转让时,向主管部门市联社交付了《协议书》约定价款3万元,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依然登记为划拨。后期征地,政府以收回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应予以补偿,仅以建设用地补偿项目标准11000元/亩,给予张某约9.8万元土地补偿款。当事人不服,上诉,一审、二审均支持当事人近200万元评估补偿,当地政府不服判决,最后最高院再审支持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到此当事人有了一个比较圆满的结果。
法律分析:
此案中的最大的争议点是,划拨取得的土地是否应予以补偿。
我们先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条规定“收回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划拨方式供应的,参照评估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核定土地使用者应有权益后予以补偿”,而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16年11月27日发布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土地、房屋等财产征收征用应遵循及时合理补偿原则,给予被征收征用者公平合理的补偿”。
对于当事人来说,即使其土地是划拨的来得来的,也是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仅以其土地划拨性质,而不予以补偿,显然无法可依,明显不当。
此案中的第二个争议点是补偿数额的问题。
当地的补偿标准,没有明确商业用地补偿标准,一审法院委托评估案涉土地市场价值近200万,而该评估报告未经法定程序予以撤销,视为有效。
从本案例我们能看到,为了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安定性,即使是划拨的土地,在征收时,也应获得使用权的补偿,不能单以土地性质论,而不予补偿。
史律师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