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1:19:26来源:法律常识
要是目睹到自己家的门正在被人撬开,那一定让人怒火冲冠,这不,渭南有位先生就遇到了这事儿,到底怎么回事呢?我们来看看。
近日,临渭公安分局杜桥派出所接到一男子报警称在自家抓到了撬锁入室的小偷,民警随即前往现场。刚出电梯,就遇到了报警的王先生。
市民 王先生:我前一段时间准备在里面装修,装修不准上沙子,我的东西在这儿放着,门我锁着,有几天我没来,来一次这个同志,还有个小伙子在里面。
开发商:你锁子里面都打胶了。
市民 王先生:结果我来了以后,他在那里,把我门给我弄开,撬开了,他在这儿换锁子哩。我说你咋把我门给我撬开了,他说是别人叫他来换的,情况就是个这。
原来,王先生所指认的撬锁人,是该楼盘开发商手下的一名工人,那么开发商为什么要撬开王先生的房门呢?
民警:这房是谁的房?
市民 王先生:我的。
开发商:我的。是这,你拿证据在这儿说。
双方都说房子是自己的,那到底是怎么回事呢?开发商说出了事情的经过。
开发商:这是2016年1月22日,从他那儿借了30万块钱。
民警:从谁跟前,从老王跟前?
开发商:从老王跟前借了30万块钱,并且以买房的名义,实为抵押,名为买房实为抵押,并在交易所办理了备案手续,中途给他付了可能9万块钱么19万块钱利息,具体我不知道,那都有银行转账流水,你派出所需要了我明天安排人把那一调,调出来给你送过去。
原来,开发商借的钱久久不给王先生还清,双方因此而产生纠纷。同时,我们在王先生提供的借款协议中看到,开发商向王先生所借款项期限为6个月,从2016年1月21日至2016年7月21日,已经超出协议中的还款期限三年之久。并且作为抵押的房子已经办理了购房合同和备案手续。那这套房子真的属于抵押物吗?王先生可以占有这套房子吗?
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黄江涛:该案是一个典型的民间借贷纠纷,开发商作为借款方,王先生作为出借人,属于自然人与公司法人之间建立的民间借贷关系,开发商以自己的两套房屋作为抵押,但是该抵押并没有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所以说该抵押权没有实际产生,没有依照法律规定产生,这种情况下王先生不能向法院要求履行这个买卖合同,而是只能够以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为缘由,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对该案进行判决以后,开发商应该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该债务,如果开发商不履行该债务的情况下,王先生作为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对该买卖合同里面牵扯到的标的物,这两套房屋申请司法拍卖,从而优先受偿自己的债权。
在这,我们也建议双方走司法程序,来判定房屋归属的问题,相信法律会给双方一个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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