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2:34:21来源:法律常识
在美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如何确定管辖法院
作者:麻增伟
在美国存在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个法院体系,联邦法院体系由联邦地方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美国最高法院组成,州法院体系由州地方法院、州上诉法院和州最高法院组成。因此,在美国,一个民事诉讼案件具体管辖法院的确定,需要经过三个步骤,首先,确定哪个州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其次,确定归这个州的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管辖;最后,确定归哪一个具体地点的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管辖。下面来对这三个步骤分别进行分析:
一、确定哪个州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美国有50个州和一个哥伦比亚特区,因此,首先要确定哪个州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即哪个州对诉讼当事人具有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当原告选择在某一州起诉被告的时候,该州一般就自动获得对原告的管辖权。因此,某个州是否对诉讼当事人具有管辖权,主要取决于某个州对被告是否具有管辖权。
某个州只有同时需要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才对被告享有管辖权:(一)符合该州成文法的规定;(二 )原告在该州起诉被告符合宪法性的要求。比如,正当程序等。一般来说,大多数州的成文法都规定,只要原告在该州起诉被告符合宪法性的要求,该州对案件就具有管辖权。因此,某个州是否对被告享有管辖权主要取决于原告在该州起诉被告是否符合宪法性的要求。
原告在某州起诉被告是否符合宪法性要求,主要看其是否满足以下条件:
(一)被告与该州是否存在联系(contact)
这种联系必须是因被告自愿的行为与该州发生联系(purposeful availment),比如被告在该州推销产品、向该州的公民发送侵权邮件等。被告不一定非要实际踏在该州的土地上,只要被告的行为在该州引起某种效果即可。另外,这种联系还必须是可预见性的(foreseeability).即被告应该能预见到,其可能因该自愿行为而在该州被起诉。
(二)这种联系(contact)与诉讼请求(claim)是否存在关联性(relatedness)
1. 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因被告与该州的联系行为而产生,称之为具体对人管辖权(specific personal jurisdiction)。比如,被告到伊利诺州出差,在公路上开车时,发生交通事故,撞伤了原告。原告提出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来自于被告与伊利诺伊州所发生的联系,即其在伊利诺伊州公路上开车的行为。
在原告诉讼请求因被告与该州的联系行为而产生时,原告在该州起诉被告是否符合宪法性的要求,还需要考虑,原告在该州起诉被告是否符合公平(fairness)要求,在判断是否符合公平要求时,考虑的因素包括:(1)对被告和证人造成的负担程度。原告在该州起诉被告是否会给被告或证人造成及其不利的影响。比如,是否极其不便于被告应诉或证人出庭作证。(2)该州的利益。原告在该州起诉被告,是否符合该州的利益。一般来说,当某个州的公民被其他州的公民伤害时,每一个州都希望为自己的公民提供一个诉讼的场所,便于该州公民进行诉讼。(3)原告的利益。原告在该州起诉被告,是否符合原告的利益。一般来说,当原告受到伤害时,原告往往希望在其所在的州进行诉讼。
2. 如果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与该州的联系行为没有关联性。在这种情况下,无法通过specific personal jurisdiction来确定该州对被告的管辖。比如,被告虽然在伊利诺州出差时发生了交通事故,撞伤了A,但起诉被告的不是A,而是B,而且起诉的不是人身伤害纠纷,而是B与被告之间的合同纠纷。此时,只有当该州对被告具有普遍管辖权(general jurisdiction)时,该州才对案件具有管辖权。
如果自然人被告的住所地(domicile),公司被告的注册地(incorporated)或主要营业地 (principal place of business)在某个州, 那么该州对该自然人被告或公司被告就具有普遍管辖权。如果某个州对被告具有普遍管辖权的话,那么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有关该自然人或公司被告的一切诉讼,均可以在该州提起。
在综合判断以上情形后,就基本可以确定哪个州对案件具有管辖权,可以确定原告是否能够在某个州起诉被告。
除了上述对人管辖权外,还存在对物管辖权或准对物管辖权(In Rem and Quasi in Rem Jurisdiction),这种管辖权不是针对当事人享有的管辖权,而是由于物或财产位于某一州而由该州享有管辖权。
二、确定案件应由位于该州的联邦法院还是州法院管辖。
一般来说,在美国,除了专利侵权、破产、反垄断等专属于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外,州法院可以管辖大多数的案件,甚至有些基于联邦法律提出权利请求的案件,州法院也可以审理。
但相比较于州法院来说,联邦法院的管辖权比较有限,联邦法院主要对以下两种案件具有管辖权:
(一)不同州公民之间的案件或州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案件(diversity jurisdiction)
1. 不同州公民之间的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由联邦法院管辖:
(1)原被告双方属于不同州的公民(diversity)。
这种diversity,必须是完全的,原告一方和被告一方必须属于不同州的公民。当原被告双方均为多人时,如果原被告双方任一原告与任一被告同属一个州公民时,这个案子就不存在diversity。
判断原告或被告是否属于某个州的公民,主要取决于其住所地是否在某个州。对于自然人来说,只有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就会被认为其住所地在某个州:(a)其实际出现在该州。(b)其具有在该州永久居住的意图。是否具有永久居住意图,可以综合考虑其是否在该州工作、是否在该州买房子、是否在该州注册参加投票选举、是否有资格享受该州的学费政策等因素。对于公司来说,若果其注册地或主要经营地在某个州,其就属于某个州的公民。对于自然人来说,只能有一个住所地,因此,其在某一个时间点只能属于某一个州的居民,但对于公司来说,可以属于多个州的居民。
判断原被告是否属于不同州公民(diversity)的时间点是在案子起诉时,至于起诉之前或起诉之后的变更,均不影响案件的管辖。比如,一个不涉及联邦问题的案子,争议金额为100000美元,原告为A州居民,被告也为A州公民,原告为了在联邦法院起诉,移居到B州,只要原告在起诉时,符合以上成为B州公民的条件,原告和被告就属于不同州的公民,就符合diversity的要求,案子就可以由联邦法院管辖。
(2)涉及的争议金额超过75000美元。
如果联邦法院是基于diversity jurisdiction取得对案件的管辖时,除了前述的原被告双方属于不同州的公民外,还要求原被告争议的金额必须超过75000美元。一般来说,只要原告基于诚实信用提出的诉讼请求高于75000美元,就可以认为满足该条件,除非根据法律规定,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明显不可能得到支持。 比如,在合同纠纷中,原告和被告分属于不同州的公民,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70000美元,要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0美元,根据合同的补偿原则,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20000美元的请求明显不可能得到支持。这时,原被告争议的金额是70000美元,而不是90000美元,虽然,原被告属于不同州的公民,但70000美元不符合争议金额超过75000美元的条件,该案件不能由联邦法院管辖。
原告提出的各种不同诉讼请求的争议金额可以累加,原告针对承担连带责任的不同被告提出的请求,也可以累加,但不同原告针对被告提出的争议金额不能累加。
2. 州公民与外国人之间(alienage)的案件。
州公民与外国人之间(alienage)的案件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才能由联邦法院管辖:
(1)原被告双方,一方属于美国某个州的公民,另一方属于其他国家的公民。持有绿卡的人不属于某个州的公民,而属于外国人(alien)。
(2)涉及的争议金额超过75000美元。
(二)诉讼请求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案件
诉讼请求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案件,可以由联邦法院管辖,不论原被告双方是否属于不同州的公民,也不论争议数额是否超过75000美元。这里的联邦法律问题,必须是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基于联邦的法律规定提出,即原告在主张的是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利。如果原告仅在起诉状或答辩状中提及联邦法律规定,但其诉讼请求并非基于联邦法律提出,这就不满足诉讼请求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要求。比如,A和B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A为B建造一栋房屋,最终A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B建成房屋,但A认为其之所以没有建成房屋是因为联邦环境保护法禁止这样A建造这种房屋。B起诉A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提出联邦环境保护法不适用该案。A、B虽然都提到了联邦环境保护法,但B的诉讼请求并非基于联邦环境保护法提出,而是基于合同提出。在这种情形,这个案子就不属于涉及联邦法律问题的案件。
(三)增加诉讼请求,提出反诉、交叉诉求时的补充管辖(supplementary jurisdiction)
若某个案件因为满足diversity jurisdiction或federal question jurisdiction已经由联邦法院管辖后,原告提出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或者原告之间、被告之间提出交叉诉讼请求时,每一个增加的、反诉的或交叉的诉讼请求,也必须在满足diversity jurisdiction的要求或federal question jurisdiction的要求,才能由联邦法院管辖。
如果这些诉讼请求,既不满足diversity jurisdiction的要求,也不满足federal question jurisdiction的要求时,考虑其到与在审案件的关联性,法律规定了补充管辖(supplementary jurisdiction),补充管辖(supplementary jurisdiction)可以使原本不归联邦法院管辖的诉讼请求,因其与在审案件的关联性,而规定在符合条件时由联邦法院来管辖。
适用补充管辖(supplementary jurisdiction)的诉讼请求必须与已在联邦法院审理的案件是基于相同的交易或事件发生,即与在审的案件具有关联性。但补充管辖(supplementary jurisdiction)有一种除外情况,即已在联邦法院审理的案子,是基于原被告之间属于不同州的公民(diversity jurisdiction)而被联邦法院管辖时,若原告新提出或增加的诉讼请求针对的是与其同一州的公民,且该诉讼请求,既不符合diversity jurisdiction的要求,也不符合federal question jurisdiction的要求时,即使该诉讼请求与在审案件是基于相同的交易或事件发生,也不能通过补充管辖(supplementary jurisdiction)来由联邦法院管辖。比如,原告是A州的公民,被告是B州的公民,原告起诉被告的案件不涉及联邦法律问题,但争议金额超过75000美元,因此,由联邦法院管辖。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基于同一交易或事件提出追加第三方并向第三方索赔80000美元,第三方是与原告一样是A州公民。由于原告和第三方同属于A州公民,不符合diversity jurisdiction的要求,也不符合federal question jurisdiction的要求,但此时,原告追加的诉讼请求也不能通过补充管辖(supplementary jurisdiction)来由联邦法院管辖。因为原告不能通过补充管辖(supplementary jurisdiction)来解决其新提出的诉讼请求缺乏diversity的问题。
三、确定具体的管辖法院地点(venue)
Venue解决的是具体由哪一个地点的法院来审理案件的问题。由于每个州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如何确定venue的规定不尽相同,并不统一,这里主要介绍由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如何确定venue的问题。
联邦法院管辖的案件,其(venue)确定的一般原则是,如果所有被告住所地均在同一个州时,原告可以选择该州所在地或引起主要诉讼请求发生地的联邦法院管辖。如果所有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个州时,案件由引起主要诉讼请求发生地的联邦法院管辖。但如果多个被告居住在同一个州的不同联邦法院管辖区域(district)的,原告可以选择该州的任何一个(district)联邦法院作为管辖法院和审判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