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5:23:41来源:法律常识
有个法院判决观点认为,离婚时,储藏室和地下停车位作为房子的从物,和房子一起已经分割完毕。
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说,储藏室和停车位,在功能上是协助房子发挥价值的,和房子有一定程度的结合关系,应认定为房子的从物,在离婚分割财产时,从物随同主物一起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二十条规定“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离婚分割时,如果房子已经分割完毕,双方对储藏室和停车位一般都是知情的,那么一般会默认储藏室和停车位一起分配给一方,除非双方对储藏室和停车位另有约定。
因此,在离婚分割房屋及附属设施时,应当遵循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如果在离婚时约定房屋归一方所有,在没有对储藏室、停车位等附属设施作出其他约定外,储藏室和地下停车位随着房屋产权的转移而转移,不需要另行分割。
当然,这是其中一个法院判例的观点,并且每个法院都会这样认定。李晓娟律师建议在写离婚协议时,在分割房屋时,房屋内装修、家具、以及小区配套车位和储藏室等一并约定清楚,会减少离婚以后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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