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08 00:51:12来源:法律常识
都说“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借了钱就得还,只要不是高利贷或者套路贷这种违法贷款,法律都要求必须偿还。但“父债子偿”和“子债父偿”法律却并没有要求,因此父母愿不愿意给孩子还钱,全靠个人意愿。
但是在河南却发生了一桩父母不帮儿子还钱引发的悲剧,24岁小伙借了2万元网贷,被逼一个月内还清。父母恨铁不成钢不愿帮其还债,结果小伙一时想不开,留下遗书跳河自杀,留下母亲痛哭流涕后悔拒绝儿子。
家住在河南禹州的李女士经历了人生最悲痛的事情之一,人到中年的她,不仅没有看到儿子娶妻生子组建家庭,还要忍痛白发人送黑发人。而这一切,还要从儿子从网上借了2万元的贷款开始说起。
李女士的儿子小王从小就在父母身边长大,李女士对儿子疼爱不已,舍不得打舍不得骂,就连小王的父亲在小王犯错时想要教训他一顿,都会被李女士拦下了。就这样,小王慢慢长大了,但身体成熟的小王,心里却依旧非常依赖母亲。
高中毕业后,成绩不怎么样的小王,最后只读了一个大专,混了三年大专毕业后,出来工作都找不到工作。没有工作,小王只能在家里混吃啃老,可李女士不愿意看到儿子这么颓废,于是每天催着他出去找工作。
但学历不高的小王,既不愿意吃苦,又想着找到一份高薪的工作,最后面试了好几家公司都被无情地拒绝。没办法,李女士只能继续先养着小王,毕竟20多年都过来了,也不在乎这一两年。
可让李女士没想到的是,小王工作没找到,却学会了从网络上贷款借钱。没有工作和工资的小王,虽然在家里不愁吃不愁喝,但是也需要平常的交友,因此自然缺钱。最后他走上了网贷的歪路,其实早在小王上大学时,就已经有过网贷的先例。
当时他借了几千元钱还不上,找到李女士,李女士二话没说帮他还了钱。但随后也告诫小王,以后没钱了就找家里要,别去借网贷。可小王毕业后,迟迟找不到工作,自己没有脸找家里要钱,于是便再一次开始网贷。
一开始小王借的钱还不算多,几百几千的借款也能够还得上。但随着苹果新手机的公布,小王也有了换手机的想法,可就算把自己的手机卖了也只能换1000多元,离买手机还差许多。“干脆再借一笔钱,到时候分期还就是了。”抱着这个想法,小王又借了5000元。
虽然如愿以偿地买到了新手机,但小王的贷款却开始逾期,催债公司不断打电话轰炸,李女士也被轰炸得不厌其烦。但这一次恨铁不成钢的李女士不再准备帮小王还钱,要让小王吃个苦头,免得下次记吃不记打。
李女士的出发点是好的,希望小王能够吃一堑长一智,变得有担当和有责任心,但她没想到的是,这一次拒绝还款,却将儿子逼上了绝路。
11月15日晚上,小王留下了一份遗书。遗书上小王袒露了心声,他根本没想过这件事会闹大,原本最多6个月就能还完。可催债公司却一直给他打电话催债,甚至还要起诉他。巨大的心理压力让他下意识寻找母亲,结果被母亲严词拒绝。
在这种恐吓和压力下,小王最后选择了自杀,以为自杀之后就能一了百了。可他没有想过,自己死后母亲李女士要遭受多大的悲伤和痛苦。
果不其然,得知小王跳河自杀身亡的噩耗后,李女士痛哭流涕,一个劲地说自己当初不该拒绝孩子的要求。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李女士也不能回到过去改变自己的想法。眼看事已至此,李女士只能接受儿子离开自己的现实,但是她还认为,儿子的死网贷公司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如果不是网贷公司一直催债,甚至用恐吓的手段威逼利诱,儿子也不会崩溃自杀,因此网贷公司应该要为儿子的死负责。那么网贷公司真的对小王的自杀有责任吗?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侵权行为一共分为三种,分别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行为,并导致了最后侵权的结果,那么行为人要负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放在案例中,如果小王借款的公司属于高利贷或套路贷等违法贷款,那么就属于有过错的行为。首先这类贷款小王可以选择性的不偿还,其次放高利贷并催债,属于违法行为,最后导致了小王自杀,那么催债公司要负相应责任。
当然即使小王借款的公司不是放高利贷或套路贷,但是在催债的过程中,有暴力催债,恐吓威胁等违法行为,同样也属于侵权行为。这些行为和小王的自杀构成了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催债公司也要负刑事责任。
但如果催债公司既不是高利贷或套路贷等违法贷款,在催债时也没有暴力催债,辱骂恐吓等违法行为,仅仅只是通过打电话催促小王还款,那么贷款公司就属于无过错行为,且和小王自杀的结果没有因果关系,自然而然也不需要负责。
综上所述,李女士如果想要对贷款公司追责,首先要做的就是拿到小王的手机,并找出里面的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最好是能找到贷款公司恐吓威胁小王的证据。只有拿到这些证据,才能成功起诉贷款公司,并索要相应的赔偿。
无论如何,小王在24岁跳河自杀,都是一场悲剧。小王和李女士本身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李女士对儿子的溺爱,小王错误的消费观,都导致了这场悲剧的发生。
来源:长沙骆波妃律师
转自:晋州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