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需要在时间内找证据,让裁判结果可以预见的方法

时间:2022-12-19 07:16:18来源:法律常识

胡志超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人民法院报 2013年2月20日

法官淹没在案件的汪洋大海里,年年岁岁,辛苦且不说,如何既保证工作激情和创造性,又保证全部案件的质量,不得不令人深思。通说认为,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是社会交往急剧增加、人们权利意识快速觉醒的必然结果。这种判断源于经验,但不合理性。如果我们的裁判结果基本可以预见,当事人一开始就能知道这事折腾到法院是个什么结局,事实上无论他怎么折腾,事后必然还是这个结局,当事人就不会滞留在司法程序中,从源头上消灭积案也就变成顺理成章的事了。

当前人民法院案件数量增长过快、人案矛盾突出的问题严重制约着法院工作科学发展,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据统计,2007年全国法官18.9万人,审结案件885万件;2011年19.5万人,审结1148万件。4年间法官人数增加6000人,结案数增加263万件。我们一些法院,一个法官平均两个工作日要结一个案件,有的甚至一个工作日要结两个以上的案件。法官淹没在案件的汪洋大海里,年年岁岁,辛苦且不说,如何既保证工作激情和创造性,又保证全部案件的质量,不得不令人深思。对此问题,几乎每个法院人都有自己的思考,每个人的看法都不尽相同。笔者的看法是,那是因为诉讼结果不可预见——诉讼结果不可预见,裁判就如同摇骰子,可以出现任何结果。而裁判如果像摇骰子,可以出现任何结果,人们就会一直摇下去,直到出现自己需要的结果,这就必然会将众多纠纷吸引和滞留在司法程序中,使案件越积越多,最后形成“井喷”或者“爆炸”。

通说认为,案件数量大幅上升是社会交往急剧增加、人们权利意识快速觉醒的必然结果。这种判断源于经验,但不合理性。实际上,人们只在一种情况下需要诉讼、一种情况下需要执行:在权利义务不清责任不明时,需要法院判断是非;在债务人不守诚信不自动履行时,需要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权利义务清楚、责任明确、债务人又能自动履行,当事人完全有能力“自我治理”。法治发达国家,绝大部分纠纷由社会“自我治理”;起诉到法院的案件大部分止于庭前证据交换,并不实际进入庭审,亦不需要法院判决。究其原因,是庭前证据交换完毕、证据固定后,案件裁判结果如何,双方在律师的帮助下基本明确,无需再继续诉讼,缠讼则更是徒劳无益。我们情况与之相反。首先,我们的当事人不能自我治理,不能自我解决纠纷。即使我没有道理,我也不会向你低头,因为我有人。你有道理我有人,鹿死谁手还未定,咱们到法庭见分晓,不该到法院的案件就这样到法院了。其次,起诉到法院的当事人喜欢将革命进行到底,一审、二审、再审、再再审,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道理很简单,对同一法律问题,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可能有完全不同的看法,一审法官不支持我,说不定二审会碰到一个支持我的法官,所以我要打二审。二审法院不支持我,说不定再审我会碰到支持我的法官,如果我再采取点有效措施,支持我的法官就更容易碰到了,所以我要搞再审。沿着这个思路,我们不难想到:如果我们的裁判结果基本可以预见,当事人一开始就能知道这事折腾到法院是个什么结局,事实上无论他怎么折腾,事后必然还是这个结局,他一开始还会折腾吗?

执行工作中也有一个从源头上削减案件的问题。执行难再难,也要依附在具体的案件上。没有了执行案件,哪里去找执行难?从源头上削减执行案件,核心在于建立执行威慑机制。其原理是:法院生效裁判应当由当事人自动履行。你不自动履行,等我强制执行的时候,100万元的债务,一定要120万元才能了结,这样,债务人不得不选择自动履行。我们现在100万元的执行案件一和解就成了80万元,这样债务人谁会自动履行?他必然等着申请人将案件提交到法院,然后由法院来主持和解。要解决这个问题很简单,反向操作就行了:100万元的债务,自动履行是100万元,强制执行就是120万元,这样慢慢下来,就不会有这么多的案件需要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让裁判结果可以预见,和执行威慑机制出发点完全相同,都是要从源头上减少案件。但是,让裁判结果可以预见,不完全是为了把法官从案件中解放出来,从此采菊东篱下,悠然见南山。实际情况是:裁判一旦成了摇骰子,可以出现任何结果,必将极大地损害司法的公信力,妨害法律发挥指引功能,并为司法腐败提供空间。同时,裁判一旦成了摇骰子,可以出现任何结果,就意味着法律不是一门科学,司法没有规律性可言,这将动摇人们对于法治的信仰,妨碍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

由此带来第二个问题,裁判结果是否能够为人们所预见、在何种程度上能够为人们所预见。这个问题和“法律的确定性”关系密切,而“法律的确定性”问题是法律科学中最著名的问题,一直以来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哈特的观点可供借鉴。哈特运用“语言和规则的开放结构”理论,提出法律具有不确定性、但这种不确定性是“相对的、有限的”折中主义观点。他认为立法和判例能够顺利地适用于大量日常个案,只是在适用于边缘案件时才会变得不确定。结论是:简易案件中法律具有确定性,疑难案件中法律具有不确定性。对照审判工作实际进行实证。笔者认为,现行审判执行工作中绝大多数案件裁判结果应当为人们所预见,事实上也能够为人们所预见。其中,一般案件中通过大陆法系的法律适用方法,可以找到“唯一正确结果”;疑难案件中通过英美法系的法律适用方法,可以为部分案件找到一个最合适的或者几个比较合适的裁决方案。

至于第三个问题,裁判结果如何获得可预见性,笔者认为并不重要——只要我们认同让裁判结果可以预见的命题,则达至这一目标的路径实在太多。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指导制度,各级法院规范自由裁量权的努力等等,都是这一问题的可选答案。笔者在此仅强调两点,一是普通案件中,法官应当严格遵循以法律推理为核心的法律适用方法,抑制自己创造新例、青史留名的冲动;二是在疑难案件中,法官应当正确厘定相关概念,避免因把“裁判结果的可预见性”等同于“法律的确定性”,一开始就予以否定。

(作者单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随便看看
本类推荐
本类排行
热门标签

劳动者 交通事故 用人单位 劳动合同 债务人 协议 自诉 北京征地拆迁律师事务所前十名 房屋 土地 补偿费 案件 债务 离婚协议书 公司 债权人 合同 甲方 最低工资标准 刑事案件 交通 车祸 工资 补助费 债权 伤残 程序 鉴定 条件 打官司 北京十大刑事律师事务所排名搜狐 拆迁人 期限 兵法 标准 找律师可靠吗 交通肇事 解除劳动合同 财产 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