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7:39:19来源:法律常识
合同法上的“六大通知”分析(上)《合同法》上涉及“通知”的条文在总则和分则部分皆有。总则部分主要规定在合同的订立、合同的履行终止、债权转让、合同法定解除、债务抵消、标的物提存等条文中。例如:《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总则部分的“通知”具有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者终止的效力。分则部分的“通知”则主要具有“告知”的性质,是相关当事人的法定义务。
但《合同法》对如何通知没有明确规定,没有排除当事人在合同中对通知的方式进行约定。实践中做法主要有:口头通知、电子通知、协议通知、书面通知、公证通知、公告通知等。下面以债权转让通知为例,对债权人通知的方式进行分析。
1、口头通知这种方式很难证明债务人确实有收到通知,很容易遭到债务人的抗辩,不推荐选用。但是,倘若口头通知能通过录音、录像等视频资料或者证人证言等方式佐证的,也并非不可采用。
2、电子通知《民事诉讼法》已将电子数据列为证据种类之一。根据2015年2月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有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根据该条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通知合同相对人。
3、协议通知协议通知即债权人、债务人、债权受让人三方达成债权转让协议,债务人在三方协议上签字视为债务人收到债权人的债权转让通知。
程功律师明天接着给大家分析剩下的三个类型的通知。大家有什么问题可以私信或留言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