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07:50:18来源:法律常识
男方工资上交受不受公证保护?“不能找小三,否则净身出户”能不能写进公证协议?
今天,#男方工资上交受不受公证保护# 这一话题被网友推上了微博热搜。
据@山东商报,近些年,越来越多的夫妻选择签订“婚姻公证协议”,对婚前财产、婚内财产、婚姻状况等进行公证。但有些夫妻公证协议内容还包括:男方工资上交、不能找小三、下班晚回家要跟妻子报告等等,对此,上海智鼎律师事务所律师钱凯表示,这些内容是无法得到公证的。
有些网友认为,某些协议内容太苛刻……
也有人则呼吁,“不能找小三”如果能公证就好了!
调侃归调侃,但关于公证,你了解多少?
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法与一般人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如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等。
但要注意的是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不违背社会公德。
2016年,连云港公证处开通夫妻忠诚协议公证服务,此服务一经推出,便引发热议。
这种夫妻忠诚协议公证与道德范畴的夫妻忠诚协议有所不同。
前者协议格式固定,财产分割比例清晰,夫妻双方签署协议后,一旦一方违反协议而离婚,协议可以减少双方争议,而公证可以起到监督、约束的作用。同时协议明确规定,诸如“一旦出轨,就立即离婚”等涉及婚姻自由、侮辱人格的条款是禁止列入的。
签了协议就“板上钉钉”?
这里要注意的是,关于“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忠诚协议”的内容、签订条件等因素,不同地方法院做出过支持的判决,当然,也不乏不支持甚至不受理的案例,其中,支持的多是财产分配方面的约定,不支持的则是协议中有类似对婚姻不忠后要下跪、不准探视孩子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犯人权的主张。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43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条是关于婚姻家庭中道德规范的规定,属于倡导性、宣誓性条款。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条规定,“当事人仅以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为依据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可见,夫妻之间签订忠实协议,应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履行,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
“朝阳法苑”曾公布了这样一则案例:
李某与马某于2012年登记结婚并育有一女,婚后李某与异性罗某存在不正当交往,导致罗某两次怀孕。2017年,李某与马某签订《婚内协议》,约定“今后双方互相忠诚,如因一方过错行为(婚外情等)造成离婚,孩子由无过错方抚养,过错方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补偿无过错方相应财产。”签订协议后,李某继续与罗某保持交往并诉至法院要求与马某离婚。
马某同意离婚,并主张按照《婚内协议》的约定,孩子由其抚养,李某放弃夫妻名下所有财产并对马某进行补偿。
法院审理认为,《婚内协议》中关于子女的抚养约定因涉及身份关系,应属无效;关于财产分割即经济补偿的约定,系忠实协议,不属于法律规定夫妻财产约定的情形。马某主张按照《婚内协议》处理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无法律依据,但考虑到李某在婚姻中的明显过错,最后判决,李某与马某离婚,孩子由马某抚养,马某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
所以,签订“忠实协议”并非有效巩固婚姻关系的途径,除非一方自愿遵守,否则难以通过诉讼方式赋予“忠实协议”强制执行力。
而公证本身也并不能决定夫妻忠诚度,两个人能否长久地走下去,到头来是取决于夫妻信任、夫妻感情和婚姻道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