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10:20:49来源:法律常识
10月20日,云南某商贸有限公司以昆明某酒店不按约定履行买卖合同为由向五华区人民法院提交了诉状,诉请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酒店按约支付货款、保全费、律师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508283.94元。
几天过后,该案移送到了承办法官孙敏霞的手中。接到案件后,承办法官及时通过电话向原被告双方联系核实案件情况,听取双方的解决意见,案件双方对案件事实及金额均无异议。
为了解决双方当事人的纠纷,减少当事人的诉累,承办人主持了调解,以谈心的方式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摆事实,讲道理。最终,经过法官耐心调解、释法明理,原被告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被告确认欠款金额并于当日向原告方支付部分货款,剩余货款由被告方分期还款;律师费由被告方承担,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保全费等费用由原被告双方各承担一半。案件顺利调解后,孙敏霞法官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治疗,为了让当事人尽早解决纠纷,她强忍身体不适,在医院通过微信视频的方式指导助理和书记员完成了调解书的制作并及时送达当事人。
该案从移交承办法官手中到案结事了,仅用了一天时间。这不仅体现了五华区人民法院为人民群众办实事的理念与宗旨,也体现了我院“不仅要案结,更要事了”的决心与态度。
五华区人民法院将始终把服务群众和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的实践活动,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群众满意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责编:张曦
编审:沙兰梅
终审:钱红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