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10:35:06来源:法律常识
自2017年5月起,河南省地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河南地矿公司)承建项目四川映秀水利工程的业主单位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下称东莞市城建局)账户被江西石城县法院要求限期扣划提取累计数千万元及利息。
围绕这笔总额为4600余万元工程款归属,河南地矿公司与江西石城县人廖文洲的多名债权人展开了角力。
石城县法院认为,廖文洲因与黄力强等人存在民间借贷纠纷,石城县法院在执行时认定廖文洲与河南地矿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法院可据此执行。
河南地矿公司则否认廖文洲与该公司存在挂靠关系,映秀水利工程系河南地矿公司承接并施工,工程款归属河南地矿公司所有,并自2017年起多次提起执行异议。
2017年6月28日、2021年6月21日,针对被冻结的工程款,赣州市石城县检察院、章贡区检察院分别下发检察建议要求执行法院纠正违法执行。
在民事执行受阻后,石城县司法机关启动了刑事追诉。2020年12月8日,被执行人廖文洲二审被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获刑3年,此案中的2名证人廖泽洲(系廖文洲的哥哥)、魏力青(系河南地矿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因向公安机关提供廖文洲实际经营的东莞市育华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下称育华行公司)没有实际承建映秀水利工程的虚假陈述被石城县司法机关以涉嫌伪证罪被追诉,其中,魏力青获刑十个月。
3月30日,魏力青向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表示,育华行公司并非承建映秀水利工程的实际施工者,实际施工者为河南地矿公司东莞分公司。他将向江西省高院申诉。
目前,这笔4600余万元工程款已被石城县法院冻结并划转,河南地矿公司将向石城县法院再次提起执行异议。
魏力青表示,他对二审维持判决不服,将向上一级法院申诉。摄影/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
2000万元法院“扣留款”归属争议
2013年,廖文洲多次向黄力强借款并约定借款利息,两人于2015年8月1日结算,廖文洲尚欠黄力强一笔本金950万元和另一笔本金632万元。2016年7月9日,经石城县法院主持双方达成了民事调解书,利息按月利率1.5%支付,但廖文洲一直未履行还款。
3月31日,已恢复自由的廖文洲告诉记者,自己实际上是借黄力强小舅子的钱,在黄力强起诉之前与黄并不相识,“他小舅子是开小贷公司的,后来他小舅子欠黄力强钱,小舅子就把债权转让给了他。”
经黄力强申请执行,2016年10月12日,石城县法院认定廖文洲与河南地矿公司存在挂靠关系,遂下达执行裁定书,并以廖文洲在河南地矿公司有工程款收入为由,向河南地矿公司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公司协助执行将承建的映秀水利项目工程业主单位东莞市城建局账户上被石城县法院冻结的2372.1450万元归属廖文洲的工程款收入拨付到石城县法院标的款账户。
此后,河南地矿公司向石城县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石城县法院经审查作出执行裁定:驳回河南地矿公司的执行异议请求。
2017年3月28日,河南地矿公司向石城县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并将黄力强、廖文洲列为共同被告,河南地矿公司诉讼请求排除对执行标的2372.1450万元的协助拨付,提出要确认廖文洲在东莞市城建局发包给河南地矿公司映秀水利项目工程款是否存在份额问题,应当由该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通过诉讼程序另案处理。
河南地矿公司一再向法院强调,要求拨付的这笔工程款不属于廖文洲,该工程是该公司承接并施工,工程款归属该公司所有。廖文洲仅在该工程的施工过程中担任过短暂的施工管理员,与河南地矿公司不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廖文洲介绍,他曾出具书面声明委托黄力强向河南地矿公司收取工程款,“就是欠他钱,想延缓一下时间,这有什么关系呢?”
2018年5月11日,石城县法院驳回了河南地矿公司的起诉。河南地矿公司不服上诉。
赣州市中院审理认为,鉴于河南地矿公司对涉案工程款的执行提出了异议,石城县法院对该异议不应进行审查,也不得对涉案工程款强制执行。如黄力强认为被执行人廖文洲有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其债权的,可以另行提起代位权诉讼主张权利。
“这个我也不懂,法律程序上的东西我不明白,我只知道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对于为何没有提起代位权诉讼,黄力强回复记者说。
黄力强提到,廖文洲目前在石城县负债一个多亿,债主就有几十个,“欠债七八年了,一分钱本金都没还我,我反倒欠了一屁股债。”
2017年6月28日,石城县检察院受理河南地矿公司申请监督后经审查,指出石城县法院的执行违法情形,并书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纠正违法行为。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两地检方发检察建议,要求纠正违法执行
河南地矿公司除了提起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还向赣州两地检察院申请了监督。
2017年6月28日,石城县检察院受理河南地矿公司申请监督后经审查,指出石城县法院的执行违法情形,并书面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法院纠正违法行为。
检察建议书载明,首先,法院将案外人河南地矿公司的工程款强制执行给申请人,侵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廖文洲与黄力强、陈从满(另案申请执行人)是民间借贷纠纷案,被执行的主体是廖文洲及担保人东莞市育华行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而不是河南地矿公司,石城县法院在没有任何针对案外人生效判决书的情况下对案外人进行强制执行,缺乏执行依据。
其次,合同具有相对性。廖文洲与黄力强、陈从满才是借款合同的双方当事人,而河南地矿公司既不是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借款合同的担保人。虽然廖文洲在河南地矿公司任副指挥长期间,有1.56亿元工程款从东莞市会计核算中心(援川重建)工程专户拨付给河南地矿公司后,再将其中的1.35亿元转拨付到以被执行人廖文洲或其妻为主要股东的育华行公司和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账户的资金流向明细、廖文洲出具的收款委托书,但案外人未认可并提出了异议,虽有左某证言但存在一些与事实不相符的证据,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廖文洲在河南地矿公司、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有到期的债权或尚未支取的收入。
再次,石城县法院未经诉讼程序和质证,直接认定案外人与廖文洲存在挂靠关系以及廖文洲在案外人和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有收入尚未支取,完全剥夺了案外人的抗辩权。
石城县检察院还指出,法院强制执行明显超标执行了案外人财产。被执行人廖文洲欠黄力强本金1582万元及利息,欠陈从满本息300万元。两份裁定书共扣留案外人在东莞市城建局工程款合计4673.6728万元,明显超过了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范围。
类似的执行违法情形还出现在赣州市章贡区法院执行(2017)赣0702号黄运金与廖文洲、育华行公司、姜茗盛、江西盛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城金叶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同样作为案外人的河南地矿公司向章贡区检察院申请了监督。
2021年6月21日,章贡区检察院以赣章检民执监【2021】36070200002号检察建议书向赣州市章贡区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了检察建议。
原河南地矿公司代理律师陈启环介绍,石城县法院针对石城县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后续没有纠正检察建议书中指出的违法执行行为;章贡区法院针对章贡区检察院提出的检察建议,据章贡区检察院经办人说一直没有得到法院的书面回复。
记者了解到,因河南地矿公司一直向上级反映石城县法院办理执行案件突破了债权相对性原则,此案曾引起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注。
2021年6月21日,赣州市章贡区检察院对章贡区法院执行的(2017)赣0702号黄运金与廖文洲、育华行公司、姜茗盛、江西盛汇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石城金叶大酒店民间借贷纠纷案进行监督。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被执行人获刑后,两人被认定为作伪证获刑
在民事执行受阻后,廖文洲的债权人重新搜集证据向石城县司法机关投诉举报,进而启动了刑事追诉。
2018年1月25日,因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廖文洲被抓。2020年4月22日,石城县法院作出刑事判决认为,廖文洲犯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石城县法院称,廖文洲与映秀水利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据此亦可认定廖文洲对东莞市城建局应当支付给河南地矿工地的42960460.41元工程款享有一定的权益。石城县法院(2016)赣0735执581号之三、738号之七等执行裁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廖文洲应主动、积极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如实报告个人财产,但廖文洲却故意隐瞒其在映秀水利项目中的收益,否认其与映秀项目具有利益关系,严重影响了法院的执行工作。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
廖文洲不服上诉,2020年12月8日,赣州市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廖文洲案审理结束后衍生了2起伪证案。作为廖文洲案中的证人,廖文洲的哥哥廖泽洲、河南地矿公司东莞分公司负责人魏力青相继被控伪证罪获刑。
石城县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6月29日,东莞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就映秀水利工程对外招标。2009年7月27日,河南地矿公司东莞分公司以河南地矿公司名义中标该项目。廖文洲以其实际经营的育华行公司通过挂靠河南地矿公司实际承建了该工程,并委派人员参与该项目的施工管理。2021年4月2日,石城县公安局对魏力青涉嫌伪证罪一案立案后,魏力青仍然向公安机关提供育华行没有实际承建映秀水利工程的虚假供述。石城县法院认定魏力青犯伪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廖泽洲亦以伪证罪获刑。
魏力青不服上诉,2022年3月8日,赣州市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廖泽洲则未提出上诉。
3月31日,魏力青和廖文洲均向记者表示,他们对判决不服,将向上一级法院申诉。
“廖文洲只是欠钱,要去搞假的东西干吗呢?闹到几个人坐牢。”黄力强叹气说:“当初我们找到这些(廖文洲与河南地矿公司存在挂靠关系)证据,双方坐下来好好谈,都可以实现利益的最大化,怎么会有后面的坐牢呢?现在石城几十个债权人虎视眈眈,都盯着这笔钱。”
上游新闻记者 萧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