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19:21:08来源:法律常识
基本案情
2019年5月,顾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与冯某某所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相撞,双发不同程度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故经常熟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顾某某承担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冯某某承担事故发生的次要责任。事故后,顾某某就医治疗,后通过鉴定机构对伤残等级、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
近日,顾某某诉至常熟法院,要求冯某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各项损失27万元。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法院应予支持。依照法律规定,如果未依法投保交强险,交强险范围内不区分责任比例,都需要侵权人承担。超出交强险范围,才需要考虑责任比例。本案中,被告冯某某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12万元,不需要考虑责任限额,均由被告承担。对于超过责任限额15万元,应由被告冯某某按责任比例35%赔偿原告5万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冯某某赔偿原告损失共计17万元。
延伸阅读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十六条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作者 吴向阳 黄晨 法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