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12:10:28来源:法律常识
来函咨询:我表哥是一家机械公司的董事长,2014年初,表哥的一个朋友张某找到他,提出与他合作代理进口二手挖掘机,两人各占50%股份。实际工作由张某具体安排。可以说整个业务都是由张某在操控的。我表哥只是为其提供了一个平台。2019年初案发之后,张某在逃,我表哥给刑事拘留了,至今已经在押超过一年半。我表哥在公司虽然名为董事长,但对于代理进口二手挖掘机这项业务完全是由张某一手包办的,所有相关工作人员也是由其安排指挥的。我表哥最多也只能算持放任的态度。请问我表哥能不能算犯罪?其次,如果定罪,有没有可能是从犯?
复函要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相关复函,“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中,对本单位实施走私犯罪起决定作用的、负有组织、决策、指挥责任的领导人员。单位的领导人如果没有参与单位走私的组织、决策、指挥,或者仅是一般参与,并不起决定作用的,则不应对单位的走私罪负刑事责任。
就你所述而言,你表哥作为公司的领导人仅是知情而未参与走私活动,根据上述复函,你表哥不应对单位的走私罪负刑事责任。在本案,张某组织代理进口二手挖机更像是一个承包部门,在过往一些判例中,也有以公司的内设部门作为单位犯罪的主体。张某在本案起着组织策划实施的作用,无疑是主犯;你表哥即使定罪也应当考虑其作用,应当认定其起次要作用,以从犯处罚。以上意见供参考。(吴国雄 海关律师复函)
吴国雄 海关法专业资深律师,专注于海关争议解决、走私犯罪辩护。居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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