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12:43:54来源:法律常识
一、案例
2022年1月1日,王大锤到广西南宁A公司从事电焊工作,约定月工资7000元,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曾提出与王大锤订立劳动合同,但王大锤总是推脱未订立,因双方工作配合度高,A公司便未再向王大锤提出订立劳动合同。
2022年7月1日,王大锤以个人发展为由向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A公司批准后,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7月31日解除。
A公司已按时足额发放王大锤在职期间的工资。
2022年8月25日,王大锤向当地劳动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42000元。
二、问题
A公司如何处理会能将损失尽可能降到最低?
三、解析
本案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法律角度而言,A公司未与王大锤签订劳动合同是事实,依法应当向王大锤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从A公司的角度看,其十分难受,毕竟公司曾经向王大锤提出签订劳动合同,但因王大锤自己的原因未订立劳动合同,A公司甚至都怀疑王大锤存在故意未订立劳动合同的嫌疑。
双倍工资的罚则,不问双方是否有订立劳动合同的过错,也不问双方是否有订立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仅仅考察双方是否订立有劳动合同。如果有,劳动者就无法向用人单位主张双倍工资,如果没有,一旦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就难逃双倍工资的支付责任。
A公司无法逃避双倍工资罚则的制裁,但这并不代表A公司一定需要按照王大锤主张的数额向其支付未订立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42000元。
许多人忽略劳动仲裁中还有调解程序,调解贯穿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只要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就可以以调解方式结案,效率高、时效快。
本案中,如果按裁决形式结案,A公司将会完败,但是如果为了降低损失,A公司需要积极调整心态,通过仲裁委的调解员或者仲裁员主持调解,争取以较小的代价换取结案。
有观点认为,在疫情如此严重的情况下,企业生存举步维艰,既然王大锤忘恩负义,A公司可以和王大锤死磕到底,通过仲裁程序,一审二审甚至再审的程序拖延支付,让王大锤无法轻易获得双倍工资。
这条路径固然没错,但是任何的诉讼都是需要考虑成本,需要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一味地拖延程序不仅会增加公司成本,而且会大幅度激化矛盾。如果王大锤被激怒,调解的希望将会越来越小。如果不断地拖延,任何一方的耐心都将被磨灭,A公司最终也逃不过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命运。而对于王大锤而言,如果他于仲裁阶段胜利,他的信心将会大增。如果一审他再胜利,他只会和你耗着,一旦动用财产保全的权利,遭遇不利境地的反而是A公司自己。
所以,调解才是王道,目前只有调解才能将A公司损失降到最低。
四、律师观点
当事人需要确定自己的诉讼目标,并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预估自身可能遭受的损失并选择合适的仲裁程序达成自身目标。不要被情感蒙蔽双眼,盲目又冲动地激化矛盾。有时候,用人单位也是弱势群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