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20:09:07来源:法律常识
案例:2019年8月10日4时15分左右,被告人刘某驾驶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某省道与被害人吕某驾驶的摩托车(搭载被害人沈某)发生碰撞,致摩托车向左侧倒地,吕某、沈某跌倒在地。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驾车驶离现场,吕某二人被送往医院急救。2019年8月11日,被害人吕某、沈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司法鉴定,被害人吕某、沈某符合外伤性颅脑损伤死亡的特征。后经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当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被告人刘某至公安机关接受讯问,但表示其当时并不知道发生了事故。
本案中,刘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二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没有问题。但是,刘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驶离现场的行为,应该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吗?如果被认定为交通肇事后逃逸,则其肇事逃逸就属于加重情节,应当处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被害人吕某、沈某二人系因刘某的逃逸行为导致死亡的,可以对其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本案中被告人刘某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呢?
郑州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刘某是否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关键是要看本案的证据能否证明被告人刘某主观上明知发生事故,进而判定其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本案证据如下:1.证人马某的证人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凌晨天还没亮,其正好起床小便,听到公路上“咣当”一声,其看见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没有停车继续向北行驶,地上倒着一辆摩托车和两个人,其立即用手机报警,并上公路上查看伤者,两个伤者伤势严重,后交警和救护车与其确认地址,等交警到了以后其就走了。2.证人李某的证人证言,证实案发当日凌晨4时许,其驾驶电动车路过事发路段时,见到一辆摩托车倒在路边,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在由北向西左转弯行驶并已完成转弯,其返回查看伤者,发现二人伤势严重,看到证人马某拿着手机报警,问他了几句就走了。3.被告人刘某侦查阶段供述,证明其快要转弯到XX路时好像听到车子有一声响,但是因为当时车窗都关上了,车子声音本来就响,就没有停车查看。其当时没有想到是发生事故,如果想到是发生事故了其肯定要停车查看的,因为其车辆有保险。4.现场监控视频,证明案发地点监控所拍摄的现场情况,但因角度原因或树木遮挡,均无法反映事故现场和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驾车驶离现场的情况。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证实本次事故的案发地点在某省道,现场死亡二人,一辆摩托车停留在现场,车头受损严重,事故现场地面无刹车痕迹,摩托车侧翻。6.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受检车辆痕迹,符合摩托车前部右侧与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后部左侧发生碰撞所形成。
综合上述证据,首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刘某主观上知道发生了事故。(1)现场监控视频未能反映二车发生碰撞的情况,也无法反映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存在下车查看以及驾车驶离现场的情况;(2)无目击证人看到二车相撞,仅证人马某称听到公路上“咣当”一声,其看见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没有停车继续向北行驶,其并没有看到二车相撞的情形;(3)被告人刘某在其供述笔录中提到当时“好像听到车子有一声响”,也用了“好像”一词。其次,亦无证据足以推定被告人刘某应当知道发生了事故。(1)肇事车辆使用年限较长,车况不佳;(2)经鉴定,本案符合摩托车前部右侧与案涉重型半挂牵引车后部左侧发生碰撞所形成。从二车碰撞痕迹来看,碰撞情况并不严重;(3)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并无明显异常,亦无藏匿、修整肇事车辆等情形。
本案中,被告人刘某供述称当时车窗都关上了,车子本身就响,就没有停车查看。其当时没有想到是发生事故,存在一定的合理性。并且,肇事车辆使用年限较长,车况不佳,行驶中杂音较大,且从二车碰撞痕迹来看,碰撞情况不严重,结合发生事故后,被告人并无明显变速、改变行驶路线、逃匿、修整车辆等异常行为。综上,现有证据无法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要求,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不能证明被告人刘某在明知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由此,基于刑法的谦抑性,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依法不能认定被告人刘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法条链接: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