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0-31 21:09:10来源:法律常识
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生产力发展水平,农村集体土地制度经过了三次变革。
1953年开始的农业生产合作化运动,历经互助组、初级社和高级社,到1956年完成了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实现了农村土地农民所有制到集体所有制的过渡,实行农业生产合作社,统一生产统一劳动统一经营统一分配,也就是老百姓说的“大锅饭”“大呼隆”“一大二公”。这个时期,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合一”,农业生产合作社拥有完整的土地产权,最终形成人民公社、生产大队、生产队“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格局。农村土地“三权合一集体所有”“集体统一经营统一劳动”“剪刀差以农补工"为国民经济发展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其历史性贡献有目共睹。
1978年12月安徽省凤阳县小岗村严立华家中,队长严宏昌带头,18户农户在单干生死书上庄严签字并按下自己的红手印,单干生死书豪迈写上“我们分田到户,每户户主签字盖章,如以后能干,每户保证完成每户的全年上交和公粮,不再向国伸手要钱要粮。如不成,我们干部坐牢杀头也干心,大家社员也保证把我们的小孩养活到十八岁”。从而拉开了农村改革的大幕,悄悄开始了分田到户,实行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余都是自己的,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生产积极性,次年(1979年)该村大小春粮食产量喜获丰收。这实际上就是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村土地农户家庭承包经营权“两权分离”。后经1980年代初中央连续下发文件加以肯定,在全国推而广之,最终形成以农村土地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这一农村基本经营制度。
一方面,随着改革推进和城镇化进程加快,农民外出务工无暇耕种自己的承包地,或者居家务农老龄化又无力耕种,或者耕种效益不高又不愿耕种等原因;另一方面,随着国家对三农投入加大,农业农村基础设施明显改善,机械化程度不断提高,客观要求适度规模经营;农民将自己的土地经营权以转包、出租、入股等形式流转给其他农户、单位或组织等业主耕种,同时保留自己的承包权,从而实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的“三权分置”,就是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2016年10月,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对推进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简称“三权分置”)改革提出了相关意见。这是农村土地继“两权分离”后的又一次重大变革。通过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规范有序流转,实现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有力促进了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提高农业规模效益,稳住了农业基本盘。据农业农村部公开数据,全国农村土地“三权分置率”已超过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