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16:10:13来源:法律常识
抚养关系毋庸置疑,从字面上的解释就是父母对孩子的 抚养权 利和义务,而且这种关系不能因为婚姻关系的破裂而终止。但是有一种抚养关系很难界定,就是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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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继子女的抚养关系,如果在一个户口簿上是不是就证明有抚养关系,那么在遗产继承时,与被继承人在同一户口簿上的继子女有没有继承权?
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朱娜娜律师解答:
判定形成抚养关系:
第一,抚养教育关系的形成前提是继子女未成年。
这是《婚姻法》第26条第二款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实。
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这才是抚养的真实含义。
第三,抚养事实持续足够长的时间。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终止的情况下,抚养、教育的时间可以考虑得短些;如果继子女尚未成年,但由于继父母与亲生父母之间婚姻关系解除,而继父母又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则继父母对继子女抚养、教育的时间应考虑长些。
朱娜娜律师解析:
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什么情况下才算形成了抚养关系,《婚姻法》未作规定,理论上和实践中也未形成统一的标准,抚养关系判定标准的主要理论观点有三种:
(1)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
(2)除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外,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形成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3)认为只要继父母与继子女在一起共同生活,就可以认定他们形成了事实上的抚养教育关系。 就 “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的理论而言,在我国一般的家庭中,都采夫妻财产共同共有的财产制,采约定财产制的比较少。在大多数的再婚 家庭中,只要亲生父或母承担了子女的生活费用或者教育费用,则继母(夫)也应当认为是承担了继子女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因此可以说,只要是再婚一方有未成年子女,另一方一定会与其建立抚养关系。
京师无锡财税部副主任,曾担任交通银行、中信银行等法律顾问。本人从事法律工作多年,经验丰富。擅长经济合同纠纷、婚姻家事、交通事故等侵权纠纷。秉着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办事原则,帮助客户解决法律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