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可以找律师,消费者法律咨询免费

时间:2022-12-19 16:16:31来源:法律常识

在笔者之前的文章《找律师的难点(1)为何满意的律师不好找?》中探讨过一个话题,根据消费者的法律定义:“为达到个人消费使用目的而购买各种产品与服务的个人或最终产品的个人使用者”,可将个人购买法律服务视作一种消费行为。近年有关消费者对产品和服务的投诉领域很广泛,涉及消费指向的各行各业,唯独在购买法律服务这个庞大的消费市场中未见与315维权活动有关的负面新闻事件。这是个很有趣的现象,315=>维权=>法律活动=>法律援助,全国各地组织的315宣传活动日少不了法律服务的支持,却从不针对法律服务。细细想想,也不奇怪。即便是将个人购买法律服务纳入消费领域,这类消费行为因其自身特殊性,使得在消费权益保护方面:被保护的门槛较高、维权过程较为复杂乃至困难。

一、服务内容难以标准化。

个人法律服务需求很多样,例如法律咨询、合同文书、见证取证、知识产权等以及最重要的民刑诉讼代理。虽然个人是与律师事务所签署合同,但具体工作是由“不同属性”、“个性鲜明”、“自主创业”的律师完成,在过往的文章《购买法律服务可能踩到哪些坑系列(3)关于法律服务质量》对法律服务质量有过分析,这里不再赘述。没有统一的服务流程和成果的验收标准,就不能形成规范化、标准化的服务,就很难证明在服务质量上存在缺陷或瑕疵,所谓的服务不满意的标准会变得主观和多变,由此大大增加了消费权益保护的难度。

二、合同关系的特殊性。

购买普通商品或服务,属于常规买卖合同关系或一般服务合同,而购买法律服务,需通过签署委托代理合同建立一种亲密的委托代理关系,律师以被代理人(委托人)的名义从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因为服务过程中,律师不可能事无巨细的一一征求委托人意见,而是基于专业及自律开展工作,所以委托人与代理律师之间的相互信任非常重要。同样是花钱购买服务,但基于这样一种人合特质,明显区别于普通的消费购买行为,对法律关系、法律行为的保护存在特殊性。

三、法律消费维权的难度高。

法律服务过程时间长、双方接触密集、争议环节多,而购买法律服务的争议脱离不了委托人的消费目的,即法律服务工作本身。如果想调解消费者与服务者二者之间的矛盾,就需要对矛盾的起因和双方的过错有判定。因此,在面对复杂的法律案件及法律服务,尤其一方当事人还是精通法律的从业人员,无论是消协组织还是工商部门都难以胜任,即便想对消费者权益给予支持和保护恐怕也是有心无力。法律服务领域内的纠纷投诉只能依托于行业自律组织(律协)和政府主管部门(司法局),虽然相较于前者,后两者在专业性、权威性上更胜一筹,但也存在某些局限性。既然消费者协会和工商局处理不了法律服务市场的消费者维权,那每年的315活动没有牵涉法律类消费行为也就容易理解了,更何况活动(团体)本身还需要司法界人士的公益援助和热情参与。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对提高法律服务的意义。

既然有关律师服务监督及投诉有明确的受理部门及业内完善的律师职业纪律文件的约束,为何笔者几次将购买法律服务的委托人与消费者权益,二者联系起来呢?因为笔者认为《消法》中的权益维护对于购买法律服务的消费者、提高法律服务质量、促进行业更好的发展有积极意义。首先一起回顾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消费者权益包含哪些?

(1)安全保障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身安全权,二是财产安全权。

(2)知悉真情权是指消费者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3)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4)公平交易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获得质量保障和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5)依法求偿权是指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时,依法享有的要求获得赔偿的权利。

(6)求教获知权是从知悉真情权中引申出来的一种消费者的权利。是指消费者所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7)依法结社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依法成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社会团体的权利。

(8)维护尊严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

(9)监督批评权。

如果您有兴趣不妨读一读《律师法》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前者写明“是为了完善律师制度,规范律师执业行为,保障律师依法执业,发挥律师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作用而制定的法律。“而后者在第一条即开宗明义:“本规范出台的目的是为维护律师的职业声誉,全面提高律师队伍的道德水准,规范律师的执业行为,保障律师切实履行对社会和公众所承担的使命和责任。”也就是说上述制度的出台是基于律师行业自身健康发展、公共利益及法制建设的需要,而不是单纯维护委托人的权益(二者不矛盾但有区别、有侧重点),所以《消权法》中的上述一项项消费者权益在法律界的制度文件中的体现并不显著, 但映射到具体的法律服务中却有存在意义。笔者在之前文章《为何说法律服务行业属于供求双方信息高度不对称?》曾写道:基于信息技术的应用、网购日趋规范透明的今天,用户在选购商品和服务方面,拥有了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强大的自主选择权、知悉真情权、公平交易权、求教获知权、监督批评权、依法结社权。然而,在购买法律服务的消费市场,恐怕还是处于一个比较传统的局面,也因此基于时代要求及技术发展的推进,在法律服务质量提升的空间上会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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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尾

不论购买法律服务的个人是否属于消费者范畴(有争议),都希望这个话题能引起您的关注和思考,这也是笔者为何选在315这天撰写本篇文章的初衷,欢迎评论区留言。“如何购买法律服务系列谈”持续更新中,我是站在客户立场看待法律服务的法律人,感谢关注,欢迎评论!一起为法律服务行业更好的发展建言献策,原创内容不禁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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