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17:32:16来源:法律常识
唐山的陈某志等人借酒调戏猥亵女性被拒后,又与喝酒的其他六男二女以不同方式参与群殴或者协助群殴受害女孩的刑事案件发生后,为了避免可能发生的执法瑕疵,上级公安机关指令异地公安机关管辖此案。九名涉嫌犯罪的人员均按照法定程序被刑事拘留、逮捕,当案件事实查清可以定案时就会移送公诉机关审查起诉。
案发后,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都有发声,强调了此类刑事案件应该依法从快从重。很多人对此做了错误的解读,他们认为:这是要判决陈某志死刑的表态,并在网络上极力宣传。这种推导是错误的,我国是法制社会,对于恶性殴打侮辱女性的案件从快、从重,强调的是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及早查清事实,还给人们一个公道。从重处罚,强调的是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不随意从轻处罚的审判原则。其主要原因是这起案件性质恶劣,不足以从轻处罚。有些网友对此进行错误解读,实际上是故意误导舆论。
目前,网络上对此案的参与者有许多不正常的现象,值得注意。
一、随意解读案件,无视案件已进入法律程序的事实。
目前网络上对此案的讨论的人数极多,其主要原因是案件性质恶劣,严重刺激了人们的神经。人们对此案予以广泛的关注是正常的,这恰恰体现了人们疾恶如仇的正义感。
然而,很多人忽视了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如何看待案件的细节和显示出来的事实。网络上公开的视频有些视频是经过剪辑的,有些人在发布视频片断的时候,根据自己的评论需要或文章的需要而截取其中的一部分镜头,并不是全部的视频镜头。公安机关侦查案件使用的是第一手视频资料,还要使用相应的技术将视频中的各个细节完整而准确地显示出来,以确定案件恶性、受害人被打的的细节,九名嫌疑人在案件中的所有言行等等。最后定案的事实和细节,绝对不是网友们看到的视频资料就能分析出来的。
目前有些人以自己对视频资料的分析,怀疑公安机关的认定能力和案件事实是错误的。任何人都可以讨论这个案件,也可以发表对案件事实的看法,但不要把自己说成是“唯一”的正确判断者。凡是认为自己解读视频资料最正确的人,往往都有自己的目的,想让人们更多地关注自己的文章或自媒体。
二、随意怀疑公安机关可能不公正是错误的
目前此案已经按照《刑事诉讼法》的程序由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刑事侦查是公安机关的专门工作。刑事侦查也受监督,但绝对不是网友们可以监督的专门业务。公安机关有自己的工作程序,上级公安机关指令异地管辖的作法证明:公安机关要把此案办成铁案,依法打击犯罪。有些网友怀疑唐山公安局长是廊坊调来的,由廊坊公安局管辖此案可能会不公平没有任何道理。我国是法制社会,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共和国,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办案机关都必须遵守法律,如果有人胆敢在办案过程中弄虚作假,必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全国人民的关注下,应该相信廊坊公安机关能够依法查清这个案件,给广大人民群众一个满意的交待。不管有多少人公开怀疑公安机关,公安机关都会按照既定的司法程序正常工作,这一点任何人也干扰不得。
三、利用其他举报案件和此案否定唐山整体治安情况
唐山的暴力案件发生后,网络上出现了多起实名举报公安机关的视频,有些举报案件已经由公安机关立案抓获了嫌疑人,有些涉嫌当保护伞的人也正在受到查处。
应该说,国内许多地方都有执法不公的案件被举报,唐山并不是唯一被举报的地方。只是唐山暴力事件发生后,有多人同时举报,便显得有些突然而已。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却借此否定整个唐山的社会治安情况,不仅引起了唐山人民群众的反感,也令唐山的社会管理出现了一些问题。大量的媒体人员和自媒体人员都想通过唐山的报道,蹭流量,加关注,把自己扮演成掌握内部消息的人员。结果使得许多消息以讹传讹,致使唐山的整体形象被严重损毁。这件事情已经被外媒充分利用并作为攻击中国法制的题材,有些人并不以为然,反而认为有外媒关注更好。
我国目前的法制进步是有目共睹的,谁也不能否定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成就。虽然某些地方还有许多不足,甚至有少数地方及案件特别恶劣,但这毕竟是极少数情况。如果因一些少数案件否定一个地方的整体治安形势,是极不负责的行为。
四、胡乱推理案件,暗喻公安机关办案不公并暗喻犯罪嫌疑人有人保护
案件发生后,有自媒体人员发布消息称:“陈某志”殴打他人之后去医院治疗被确定“中级伤”,同时提出受害女子为什么才构成轻伤?这个报道显然是别有用心的。我国的刑事法律对受害人员的伤情鉴定有着严格的程序,非经法医鉴定程序是不可能出现伤情等级鉴定结果的。虽然网络上有人推断受害女子已经构成了轻伤,是轻伤一级还是轻伤二级,则需要在伤情稳定后通过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因此,关于受害女子的伤情等级的传闻都是媒体人的推断并不是真正的伤情鉴定结果。而陈某志的所谓“中级伤”是不可能被鉴定出来的,因为医院没有鉴定权。有人制造了这个信息的目的肯定是别有用心,如果是医生在对陈某志检查时用的评论性诊断,则与伤情鉴定无关。有人用这个所谓的“伤情等级”攻击和批判办案机关是唯恐天下不乱。
五、利用陈某志等人的其它案底,枉加指责陈某志等人是被某种势力保护的黑社会组织犯罪,其实是向办案机关施加压力。
一起恶劣的刑事案件发生后,确实能够引起强烈的社会不满。陈某志的犯罪行为发生后,他和几名同伙很快被人们扒出其他涉嫌犯罪的案底,甚至是刑拘通缉的案底。这个消息至今没有得到官方的证实,但也不能排除它的存在。应该说,陈某志等人敢于在公开的场合如此嚣张犯罪,与他们的多次作恶肯定有关联。这种关联有多大?是否有人保护?,是否属于黑社会组织犯罪?侦查机关有义务查清,但媒体人至少在目前无权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否则刑事案件的保密原则就会遭到破坏。
人民群众想了解案件事实的愿望是好,但刑事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法庭审判需要遵循严格的诉讼程序,作为正常的媒体人和社会大众,应该相信公安机关能够查清案件,特别是在全国人民普遍关心这个案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肯定会严肃认真地对此案进行全面调查,并查清这九人是否都构成犯罪?构成了什么犯罪?是否有其他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何时出结论,我们应该有等待的耐心,应该相信公安机关能够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查清案件并依法惩罚涉嫌犯罪的人员。
六、网民对陈某志的女儿及其烧烤店业主和辩护律师进行网暴
案件发生后,笔者发表文章提出要警惕可能出现的网暴行为。唐山的暴力案件极其敏感,极容易激发许多人的义愤。如果媒体人员乱发消息,就很可能形成伤害无辜的网络暴力。案件发生后,烧烤店的业主首先遭到网暴,致使她一时无法正常经营。接着就是陈某志未成年的女儿遭到网暴,并使孩子无法正常学习。陈某志的犯罪行为是他个人的罪责,我国的法制原则是“罪不及家人”。陈某志的女儿仅是一个未成年的女孩,对她进行网暴首先是不道德的,一个未成年的孩子如何代替她的父亲去承受这种犯罪后果呢?有些网友认为:这是陈某志罪有应得,但遭受痛苦的是他的未成年女儿,陈某志本人在看守所里,他是无法知道这些情况的。我们可以痛恨陈某志,但不应该伤害他的女儿,即使是受害的两名女子也不会希望出现这种结果。
陈某志案件发生后,据说花了50万元聘请了一位名律师,但这位名律师很快在网暴的攻击下退出了业务代理。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辩护服务只是履行一种社会职责,因为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犯罪嫌疑人享有辩护权利。陈某志涉嫌犯罪,在人民法院未判决之前,他的地位仅是犯罪嫌疑人,还不能确定为罪犯,这恰似是世界各国的通行的法律原则。陈某志的家里人愿意花50万元委托律师,他有钱花就让他花,律师必须依法履行辩护职责,再有名的律师也不会把即成的犯罪事实辩护没有的。可是网民们并不了解这些,他们只知道一味的攻击律师,致使律师只好举手投降“不干了”。表面上看网民胜利了,实际上这恰恰体现了现代法制社会中很多人不懂得法律的悲哀。
在这起案件中还有一种网暴行为值得注意,那就是许多网民对唐山市的地域性攻击,这是一个极不好的苗头。这种无差别的攻击必然会造成对立和逆反情绪。唐山市发生了这样一起恶劣案件,对唐山市的社会治安影响是极坏的,也是对这座抗震的英雄城市的名誉损毁。有许多人借此攻击唐山市是不明智的,有一个危险的信号值得注意。唐山市自发的一场大型歌咏活动中人们唱“正道的光”这首歌时,有许多人穿着与唐山暴力事件中打人者相同的短衫表演的场面令人担忧。这是一个巧合还是一种抗议的信号目前还无法得知,但至少给人一种极不和谐的感觉。唐山人唱“正道的光”,是向人们显示:唐山人是主张正道的,唐山人对陈某志等人的恶行是厌恶的,他们用歌声呼吁正道代替邪恶,不要让英雄城市受辱,这是此次事件中经常从唐山发出的声音,应该值得人们关注。
七、很多媒体人追踪受害人及涉嫌犯罪人员家属的做法涉嫌发酵事件
唐山暴力事件发生后,最令人关注的是被打的受害人,尽管网络上有受害人的信息,但都无法证实。很多媒体人员千方百计地寻找受害人但都无法正常接触,有人怀疑是警方控制的,有人怀疑是受害人与打人一方私下调解了,等等。其实,案件进入侦查程序之后,媒体人员直接与受害人接触是不合适的。首先,受害人的个人信息需要保密,她们需要安全,其次,受害人作为警方的证人其实需要保护也是必须的。因为,受害人有自己的人格地位,有自己的权利,在法制社会里她们有权以任何合理的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所以,非侦查机关的社会各个层面包括媒体人员想要接触受害人,必须得到受害人的同意才可以。受害人目前不愿意与媒体接触,恰恰是对自己的最好保护。
至于有些媒体人员想通过直接与打人者的家属接触以掌握某些特殊消息,这种做法同样是错误的。作为打人者一方的家人,他们所能了解的情况与其他人了解的情况并没有多少差异。至于他们的亲人涉嫌犯罪入狱了,如果处理案件,何时解决案件的后果,并不是他们可以决定的。如果媒体人员利用非正常的接触获得的消息不准确,一旦发布出去,损害的就是社会利益。
八、有人批判唐山有排外和防媒体记者的情绪及做法,难以令人相信。
唐山事件发生后,出现了记者采访车辆在唐山被砸、记者被防疫要求限制自由,外地人员进入唐山受防疫政策的限制等情况,用来暗喻唐山在暴力事件发生后似乎进行地方封锁。这种暗喻性批判是不正常的。唐山市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地方政府,怎么能冒天下之大不韪干这种事情呢?
如果具有正常思维,外地人去唐山,正常遵守唐山的防疫政策就行,媒体的记者如果正常遵守了唐山的防疫政策,应该是通行无阻的。
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一些媒体记者在通行受阻后,往往不能正确看待记者的通行自由权和正当采访权。如果一切都是正常的,就不应该有异常心态去判断一些受阻事情和现象。
总之,对这起恶劣和刑事案件,人们应当关心,关心这起案件的结果,就是关心我们自己。但我们应该相信,中国是法制社会,我们应该相信公安机关能够依法履行职责查清案件事实,维护社会正义。另外,陈某志等人并不能代表唐山人,他们是唐山人的害群之马,我们不能因为一粒老鼠屎而坏了一锅汤。我们可以讨伐这些犯罪行为,批判这种犯罪分子,但我们不应该伤害唐山,更不应该伤害与陈某志等犯罪无关的任何人,包括他们的孩子和社会各个层面的人。当然,我们也应该对那些借此事件恶毒攻击受害女性的错误言论进行必要的批判和反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