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1-16 08:34:08来源:法律常识
岁末年终,农民工讨薪的问题比较突出,农民工工伤索赔难也是无法回避的问题。近日,有一则媒体报道在网上引发人们的激烈讨论,贵州惠水县一名农民工杨某2016年7月12日晚上在江苏宿迁某建筑工地在工程车上卸货时,因工受伤,被吊车钢绳撞击,从车上摔倒在地,造成颈6爆裂性骨折,颈脊髓损伤并全身瘫痪。2020年9月6日,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书,获得一次性赔偿款180万元,而律师则根据双方的委托代理合同,拿走了其中的一半,也就是90万元作为律师费。这个事件中到底存在哪些问题?
用工单位未依法为员工参保
从网络披露的信息来看,用人单位未为杨某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费》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不为员工缴纳社保,属于违法行为。目前,这种违法行为在一些中小企业及中小超市等劳动密集型的单位中尤为突出。单位为了减少运营成本,不为职工购买社会保险或者每月发放少量金额作为未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的补偿。这是用人单位的一种短视行为,按照目前的社保缴费政策,不考虑一些政策性减免,正常情况下,企业职工参加五险每月费用大约为缴费基数的百分之三十五六左右,其中企业承担百分之二十五六左右,个人承担百分之十点五左右。以工资四千为例,单位承担一千元左右,个人承担四百二十元左右。
每个月一个人少开支千儿八百的,貌似单位占便宜了,但实质上呢?一个不遵纪守法的单位怎么可能有长远的发展?不能依法给职工购买社保,侵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在单位能有归属感吗?能和单位同心同德吗?万一发生了工伤事故,就像这个事件中一样,180万的赔偿,再加上其它各项开支,怎么地也得两百万上下。这两百万对于大企业来说,也许是九牛一毛,但对于风险承受能力差的小企业来说,也许就是灭顶之灾。
用工单位安全生产存在漏洞
在这个事件中,工程车上卸货作业过程中肯定存在操作不规范的行为,从而导致事件发生。小心驶得万年船,一个不小心,企业和杨某都成了输家,企业付出了一笔不菲的赔偿款,杨某先是全身瘫痪,现在已去世。
农民工维权难而产生的高额律师费
事件发生在2016年7月12日,2020年9月6日,杨某与用人单位签订赔偿协议书,期间历时四年多,足以说明农民工维权之难。据杨某的前妻说,杨某受伤进医院等了一两个星期左右,那个老板就不来付医药费,家人没办法才请了律师,无钱支付律师费,兄弟三人与律师签的委托代理合同当中约定,前期律师办案的费用,由律师事务所自行垫付。如果用工单位赔杨某80到90万元之间,那么,按5%给律师事务所提成,作律师费;赔偿额在95万元以内的,杨某一方则按四万五千元付费给律所;如果赔偿额在90万元以上,那么,杨某一方只收90万,剩下多要来的赔偿费全部归律所。根据此前的协议,杨某只收90万,剩下的90万律所拿走。这才引发这次高额律师费的争议。
该案件代理律师有回应:当时(当事人)提出,打赢官司拿到钱才给我们律师费,可以给多一点,本案如果是提供劳动者致害责任纠纷,那就不存在不能风险代理的问题,因此双方只要是自愿,那都是合法有效的。这份代理合同是否真的合法有效?我们等待官方的调查结论。
事实上,在行业内,这种做法有个专门的术语,叫做“风险代理”。简单来讲,它就是指,根据律师代理的结果,来决定支付律师多少代理费。委托人先给比较少的代理费,甚至前期先不给律师钱。等案件执行之后,委托人按照执行到位的债权金额,按一定比例付给律师作为报酬。如果败诉或者执行不能,律师将得不到任何回报。如果债权执行到位,被代理人将按照约定的高额比例支付给律师。这对委托人和律师双方来讲,都存在一定风险,所以称之为风险代理。
按照《律师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婚姻继承案件、工伤赔偿案件、给付抚恤金、救济金的案件,以及支付劳动报酬之类的一些特殊案件,都不能实行风险代理。但事实上这种工伤事故的风险代理肯定不是个案,走投无路的农民工只能寄希望于风险代理来要回自己的血汗钱。
事实上,我们国家对于像农民工这样的弱势群体维权,有非常好的法律援助制度。2003年9月生效的《法律援助条例》第10条明确规定,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其中就包括工伤保险。2006年,国务院出台意见,专门规定要依法将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08年8月开始,农民工因请求劳动报酬或者工伤赔偿申请法律援助的,不再受经济困难条件的限制。
在实际案例中,法律援助的效果究竟如何?在这起案例中,如果是申请法律援助,杨某什么时候能拿到赔偿款?能拿到多少赔偿?正是由于签订了风险代理,当事律师历时四年多的奔波,争取的赔偿款达到了杨家兄弟的期望值。律师凭借自身的知识和能力,帮助杨某拿到相当数额的赔偿金之后,取得适当的律师费并无不妥。但赔偿款180万元,律师费就占一半,这样高比例的收费,很显然会被社会认为不公平。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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