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罪的年龄界限是,未成年实施严重暴力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时间:2022-10-06 15:34:05来源:法律常识

短评

校园霸凌如何防控?“甩手家长”怎么监督?罪错未成年人如何回归社会?……儿童节临近,最高检于近日召开发布会,通报检察机关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况,解答相关热点问题,回应社会关切。

“孩子的事是天大的事!”留意一下不难发现,为了护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推动健全完善侵害未成年人权益惩防工作机制,检察机关正在加倍努力。

最高检第九检察厅厅长那艳芳在发布会上披露,2021年,全国检察机关对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提起公诉60553人,同比上升5.69%,其中对性侵犯罪提起公诉27851人。最高检对30起性侵未成年人重大敏感案件挂牌督导,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制发性侵犯罪典型案例。

从这些案例中可以看出,为维护未成年人权益,检察机关的努力方向十分明确:一方面,就自身职能而言,牵头建立健全侵害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预防和及时发现机制,推行专业化的办案机制,另一方面,探索涉罪未成年人精准帮教机制,积极参与社会治理的创新。

而舆论则对有关未成年人犯罪的一句话给予了重点关注。相关负责人在发布会上表示,“对于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决不纵容”。

舆论的关注基于这样一个事实: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现低龄化、暴力化趋势,频频曝光的低龄未成年人极端恶性犯罪个案,不断冲击着社会公众的神经;而长期以来,由于刑事责任年龄的限制,一些涉严重暴力犯罪的未成年人仿佛又逃脱了法律的制裁。

其实,为回应社会的这种关切,立法机关已经采取了行动。目前刑法中增加规定,“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对我国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所作的重要局部调整。

这种调整十分必要。同样是未成年人犯罪,犯罪的原因、性质、手段、后果、情节等往往存在不同甚至很大差异,因此,必须注意区别对待,体现“宽容但不纵容”的精神。对确因年幼无知或者一时失足犯罪的,要尽量教育挽救;但对主观恶性深、手段残忍、屡教不改的,必须依法惩处。惩处也可谓是一种特殊的教育。

所以,当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于主观恶性深、犯罪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决不纵容”的时候,实际是依法办事的理所当然之举。

面对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未成年人犯罪决不纵容,检方还披露了一组数据:2021年依法批捕27208人、起诉35228人。充分显示在刑责年龄调整之后,法律在起作用。但从一个角度似乎也说明,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化趋势还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暴力化趋势,不能没有惩处,但也不能仅仅寄望于惩处。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坚持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以惩罚为辅,这原本也是法律所明确的原则。

同样的原理,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司法机关的作用不可或缺,但仅有司法机关的努力又远远不够。各国有关犯罪学的调查都证明,不良家庭环境、不当监护方式往往是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或者受到不法侵害的深层次原因。

新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确立了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未成年人保护大格局。显然,能否真正形成保护合力,是接下来最关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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