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17:39:25来源:法律常识
李某在某村拥有一处宅基地房屋,具有房屋所有权证,后该村被纳入征地范围。
然而,在拆迁部门和李某未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情况下,镇政府于2020年7月委托某某房屋征收公司将李某的房屋强行拆除,李某不服起诉,起诉到了人民法院,法院依法确认这次强拆行为违法。
拿到镇政府强制拆除行为违法的判决书后,李某立马向镇政府邮寄了《国家赔偿申请书》及证据材料,但镇政府签收后,却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不得已,李某又到法院起诉,要求赔偿。
但镇政府辩称:
1.李某主张因强拆导致的室内财产损失19万元,缺乏事实依据。
2.李某主张的搬迁损失、租房损失、拆迁奖励以及利息损失,不属于行政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具体到本案中,镇政府强制拆除原告位于莆田市XX镇的房屋的行政行为,经生效判决确认违法。为此,李某有权获得赔偿,镇政府负有赔偿的法定义务。因李某的房屋及占用土地在项目征收范围内,恢复原状已不具有现实可能性,故判决镇政府在一定期限内赔偿1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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