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19:01:41来源:法律常识
梁栩境律师
广强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律师
金牙大状律师网走私犯罪辩护研究中心主任
近期笔者接到一起报关公司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咨询,该起咨询下的案件具有三个特殊性,其中一项系涉案单位/人员在涉嫌现阶段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外,尚有一起走私案件正处于审查起诉,即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该案件的复杂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程序性的问题,即同时存在两起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犯罪事实,且其中一起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此时程序上一般如何处理,以及如何处理更有利于当事单位/人;另一方面是实体的问题,即当存在两项走私犯罪数额的情况下,如何进行辩护能够将数额控制在较低的量刑区间,甚至让其中部分数额不进入审判阶段。
在咨询过程中,笔者先后列举了多种可能性,同时结合自身的办案经验及相关公布的案例进行说明,认为本案应在审查起诉阶段先行将前罪名进行不起诉,随后在集中精力处理后面的罪名。现笔者总结咨询的情况,介绍在同时涉嫌两起走私犯罪的情况下,当事单位/人所可能面临的情况。
一、案情简介
本案当事人涉嫌两起走私犯罪案件:第一起案件发生在去年,为走私A物品,数额约40万元,同案人员两名;第二起发生在本年度,为走私B物品,属数额巨大的范畴。A案件经过侦查现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由于当事人针对A案件进行全额的补税,同时考虑涉案金额属较大的范畴,且为单位犯罪等原因,因此有较大的可能性不起诉。然而由于B案件的出现,办案人员认为两起案件可能存在一定程度的关联,因此暂时不处理A案件的相关事宜,打算待B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一并处理。
实际上上述情况系相当多经营进出口报关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可能面临的,由于进出口行业内货物、物品类别较多,且通常一家单位会与多个伙伴进行合作,因此同时两项业务出问题亦是存在可能的。
在了解相关情况后,便可总结相关问题并提出解决方案,此亦是刑事律师进行案件咨询的重点。
二、两项走私罪名的联系及关系
如前提到的由于两项罪名存在前后关系,因此在随后的处理过程中二者会发生怎样的联系便成为案件的重点。根据办案的相关经验及司法解释,笔者认为有如下三种可能:
首先,两项罪名各自单独处理。
两项罪名能够单独处理的前提系二者具有一定的先后关系,尤其是本案中前罪名已经进入审查起诉阶段。笔者曾经办一起走私普通货物案件,当事人原先在山东存在绕关走私的行为,在取保候审后又因跨境电商走私案而被广东的海关逮捕。由于两起案件的关联程度较弱且考虑地域、进程等原因,最终分开处理。
上述情况在本案可能不适用,其一原因系案件同属一套办案部门进行管辖,侦查、审查起诉、一审均系同样的单位;其二系案件前后时间相差不大,在规定的审限内能够统一进行。因此便需要考虑随后两种可能性。
其次,两项走私犯罪事实作为两项罪名进行处理。
作为两项罪名处理即进行数罪并罚,针对此类问题《刑事审判参考》中有相关案例说明。在第455号案例《张俊等走私普通货物案——单位责任人员在实施单位犯罪的同时,其个人又犯与单位犯罪相同之罪的,应数罪并罚》中,针对被告人同时触犯两项走私罪名情形,作出了数罪并罚的分析及裁判理由。
上述案例认为应数罪并罚实际上存在两个关键的因素:一方面该案例中被告人的两项走私罪名分别单位犯罪及个人犯罪,尽管均系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但二者的构成要件存在不同,因此符合数罪的情况,应数罪并罚;另一方面由于二者的具体行为模式亦有区别,分别为为单位、个人谋取利益,主观及行为模式上差别较大,此亦是促进分开两项罪名进行处理的原因。笔者所办理的305东莞皮革走私案亦是此类情况,该案中行为人在国内承担公司进行单位犯罪,同时在国外亦有办事处进行个人犯罪,案件数额达数亿,所幸最终确立自首情节,获得轻判。
然而上述案例并不当然适用本案。由于本案前后两个行为均系单位名义进行为单位谋取利益,因此均属于单位犯罪,故当事单位/人所触犯的罪名系相同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不一定符合数罪并罚的规定。对于本案需考虑第三种可能性。
最后,两项走私犯罪事实以一罪名进行处理。
此种可能性亦是笔者认为本案若进入审判阶段应予追求的目的。本案的特点除了上面说的两个行为均为单位犯罪外,还有数额方面的特点,即A罪名涉案金额不足50万元,B罪名不足200万元,在此情况下即便数额相加亦仍处于数额巨大的范畴,而未达到数额特别巨大。
针对上述三项情况我们可以做个推演,假设当事单位/人同时涉及两项走私犯罪行为,前者接近50万元后者约为150万元。若完全分开两个办案地进行处理,则可能会形成两个处罚并分别执行,刑期较长;若分开两项罪名处理,则会数罪并罚,如50万元的案件处以一年半有期徒刑,而150万的处以三年半有期徒刑,合并则为四年到四年半;若是数额合并以一罪名两项走私物品进行处理,则最终刑期笔者预计不会超过四年半。因此以一罪名综合数额进行处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当事单位/人面临的判罚。
三、本案在进入审判阶段前的辩护工作
由于前后两项罪名程序上有先后之分,因此在两起案件进入审判阶段甚至第二起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前,可以进行有效的辩护,以达到更好的辩护效果。本案若两起案件同时进入审判阶段,意味着当事人系在较短时间内触犯两次刑法,此时对于获得缓刑的目标极为不利。故笔者认为在辩护工作上需有如下两个先后目标:一是争取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够对A部分的罪名进行不起诉,该案由于数额等情节原因,完全符合不起诉的条件,因此若能够在审查起诉阶段就A案争取不起诉,不仅能够为B案缓刑的可能提供保障,还可以进一步降低本案数额;二是若不能不起诉,则积极提供相关判例给办案人员,争取能够将两项数额合并为一,以一起走私案进行处理,致的说明的是合并不仅是数额方面,同时还应是行为上的合并,此时亦能在一定程度上促进缓刑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