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8 20:52:04来源:法律常识
2017年8月11日,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法官杨文峰下班后,像往常一样将工作案卷带回家,因为平时工作量较大,回家加班是常态。
杨文峰工作直至凌晨,第二天早晨6点左右起床继续整理案卷材料,写案件判决。7点,他上厕所时突然晕倒,被紧急送往医院,不幸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杨文峰的妻子雷新宇向河北省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廊坊市人社局以刘文峰发病是否发生在加班工作期间缺乏相关证据证明、难以确定客观事实;以及杨文峰晕倒地点是在家中厕所主张不是在工作岗位发病为由,不予认定工伤。
雷新宇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确认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依法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该条规定中的“工作岗位”强调更多的不是工作处所和位置,而是岗位职责、工作任务。职工为了单位的利益,在家加班工作期间,理应属于上述“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同样,为了单位的利益,将工作带回家,占用个人时间继续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的,其权利理应受到保护。
也就是说,能否认定为工伤,需要看发病期间是否在“在家加班工作期间”。一审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廊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对于杨文峰在家中完成工作任务时突发疾病猝死,能否认定杨文峰属于视同工伤,应充分考虑其工作量及工作难度等诸多因素。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2019年6月27日,二审法院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长江日报 (ID:whcjrb),记者张颖惠
本期编辑:胡洪江、朱田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