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9-25 21:07:09来源:法律常识
河南安阳17岁的男孩吴某,在新疆旅游时,义务为四川仪陇27岁的游客唐某的摩托车上链条油,他不顾唐某的提醒,在发动摩托车的情况下进行操作,结果导致其左手拇指被链条绞断。日前,仪陇县人民法院判决摩托车主唐某对义务帮工人吴某的损害承担50%的责任,赔偿各项损失5万余元。
2020年7月8日,家住仪陇的男子唐某带着女友,骑摩托车外出旅游,在新疆自治区若羌县一家酒店下榻时,与骑行到此的河南安阳男孩吴某及其姐夫赵某相遇并认识。因唐某的摩托车出现故障,需要清洗链条并添加链条油,他便请求借用吴某和赵某的链条油。吴某爽快地答应了,并表示不收取任何费用。当天晚上10时许,吴某为唐某的摩托车清洗了链条,在添加链条油时,他发动了摩托车进行操作。在一旁的唐某认为危险,便提醒吴某注意,但吴某不以为然,结果左手拇指不慎被链条绞断。吴某受伤后,先后在新疆库尔勒、河南新乡等地住院治疗,共花费1万多元医药费用,最终左手拇指末节缺损。后经司法鉴定,吴某的伤残等级为九级。
因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2021年8月,吴某一纸诉状把唐某告上仪陇县法院,请求判令唐某赔偿自己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193795.66元。
被告唐某则表示,他没有请求吴某帮助,他请求的是吴某的姐夫帮助。在吴某为他修摩托车时,他多次提醒对方不要危险操作,但是吴某不听,最终导致事故发生。所以,吴某受伤他没有责任。
仪陇县法院认为,本案是一起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被告唐某并没有拒绝原告吴某帮助其清洗链条并添加链条油,唐某发现吴某帮工行为存在安全隐患后,也没有采取进一步措施排除隐患、防止损害结果的发生,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吴某在唐某提醒其注意安全后,仍冒险作业,对自身损害结果也应承担部分责任。综合本案事实,法院认定双方对损害结果各承担50%的民事责任为宜。
吴某因本次事故所受损失总额为101679.66元,日前,该院依法判决由唐某赔偿吴某50839.83元。
律师说法
无偿帮工遭受人身损害 被帮助人应承担责任
全省十佳律师事务所——四川罡兴律师事务所主任任静:义务帮工是指没有义务的帮工人不以追求报酬为目的,为被帮工人自愿无偿提供劳务进行帮工的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在从事帮工活动中致人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帮工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帮工人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无偿提供劳务的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根据帮工人和被帮工人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帮工人明确拒绝帮工的,被帮工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本案中,吴某属于无偿帮工,唐某没有明确拒绝,在唐某提醒吴某操作危险时,吴某未予纠正,而唐某也未采取进一步措施进行制止,最终导致吴某受伤,故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判决各自承担一半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