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20:57:44来源:法律常识
代理词(补充)
尊敬的审判长:
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广州万充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特指派本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反诉人(本诉被告,下称被告)与被反诉人(本诉原告,下称原告)广州市东和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案号为:(2019)粤0111民初6986号】,本律师已于庭审后提交了一份代理词,因委托人在与案外人履行同类租赁合同中,遇到与本案同类情形,已被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工,代理人认为有需要提交给法庭作为参考,现结合本案事实发表补充意见如下:
一、租赁土地为农民集体所有,规划用途为铁路防护绿地,不能用于合同约定的建设新能源充电站用途。
(一)被告在位于广州市黄浦区华坑村土地名为:大岭西南面部队铁路专线边场地的另一项新能源充电站建设项目,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规划法》第四十条已被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工。
被告于2017年7月与案外人简某签订了《充电站土地租赁合同》,合同约定由被告承租位于广州市黄浦区华坑村土地名为:大岭西南面部队铁路专线边场地的土地用作新能源汽车停车、充电及相关配件存放的经营场所(详见附件一)。在项目投入建设过程中,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于2018年8月9日向被告出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通知书中详细说明,因被告建设充电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责令被告立即停止充电站建设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由上述法律规定可知,工程项目建设应当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被告因所承租的位于广州市黄浦区华坑村土地名为:大岭西南面部队铁路专线边场地的土地性质为集体所有土地,在该土地上建设充电站不符合土地规划,故该项目因无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导致工程被责令停工。
(2) 本案的租赁土地确为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已被规划为铁路防护绿地,原告不能转租给被告用作投资建设充电站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本案中,若被告依照与原告签订的《充电站土地租赁合同》的约定用途使用该涉案租赁土地,将面临因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不符合该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而无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被广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责令停工的情况。故合同中约定的涉案租赁土地用途即建设新能源汽车充电站不符合现行土地规划,被告无法依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该涉案租赁土地。
2、 被告因场地无法进行充电桩建设而停止支付2018年2月份的租金,依约自行终止履行合同。原告也于2018年4月11日发函确认终止涉案合同的事实。
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充电站土地租赁合同》第四条约定:“......如因场地不符合政府相关部门、供电公司等的各项要求,该场地无法进行充电桩建设或无法进行强点报装导致充电站无法建成运营的,甲乙双方自行解除本协议......”,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也已查明,原告知晓涉案土地无法进行充电桩建设的事实,故被告发现场地已被规划为生产防护绿地(铁路用地),无法进行充电桩建设,即停止支付2018年2月份的租金,依上述合同约定自行终止履行合同。2018年4月11日,原告也向被告发出了《终止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中明确了“根据合同约定贵司本应于2018年2月10日前向我司支付2018年2月、3月、4月的租金合计人民币1998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拾玖万玖仟捌佰圆整),但贵司一直未予支付。自我司于2018年3月21日向贵司发出催收函后至本通知书发出止仍未收到贵司的上述租金款项”,原告书面确认了终止涉案合同的事实。因此,涉案合同已于2018年2月份终止。
此致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北京市盈科(惠州)律师事务所
律 师:黄 颖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