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21:33:09来源:法律常识
同为“打工人”,咱们都能理解那种干完活拿不到钱的痛苦。尤其是从事体力劳动的工人们,拼死拼活干了几个月的脏活累活,到头来却被老板以各种借口拖欠工资,那种心情肯定格外难受。本来作为“被欠工资”的一方,是占理的,如果能够通过合法手段去索要工资,完全无可厚非,可我们今天这桩案件的当事人,却偏偏走了极端,情急之下采用了非法手段去讨工资,最后工资没要到,还惹来了一场刑事纠纷,真是让人替他不值啊!
【案情回顾】为讨回工资,三名工人非法拘禁老板,后被警察局刑事拘留
李某、刘某、张某,三人是煤矿上的工友,他们辛苦干了三个月的活,本想着领了工资回家好好过个年,可没想到,老板杜某以各种理由拖欠工资,后来为了躲债,竟然独自跑回了山东老家。
2019年2月底,李某在老家接到工友刘某和张某的电话,三人约定一起开车去山东,向老板杜某讨要工资。
李某负责开车,三人一行到了杜某家所在的小区,李某没下车,坐在后排的刘某和张某一起冲下车,敲开杜某的门,找他理论。杜某拒不还钱,与刘、张二人在发生争吵,刘某和张某遂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胁迫杜某上车。
当晚,李某驾车将杜某等人带至xx市的一个宾馆,到宾馆后,李某自己住一个房间睡觉休息,而另外两人与杜某同住一个房间,要求其尽快支付拖欠的工资。二人一直将杜某拘禁至第二天早上,仍然没要到工资,接着就将杜某放回了家。
杜某被释放后,去警局报了案,公安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李某、刘某、张某三人抓获,并于2019年2月18日将三人刑事拘留。
【律师办案】以“事出有因”为申请到取保候审,替委托人成功争取到缓刑
李某被逮捕后,其家属第一时间联系到京声律所的袁润律师,请求其担任李某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袁律师到看守所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李某,向李某询问了详细经过,李某陈述的事实与上述案情一致。
袁律师得知公安机关已将案件移送检察院并提请检察院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后,第一时间与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取得联系,并将自己的意见与检察官进行了交流。
袁律师认为本案事出有因,李某的情节显著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对李某没有逮捕的必要,建议检察机关解除拘留的强制措施不予批准逮捕。具体理由有:
1.本案事出有因,犯罪嫌疑人的主观动机是好的只是采取了不正当、不合合法的手段,其目的也是为了要回自己的辛苦钱,这本应该是法律予以保护的合法利益,就是因为采取了错误的维权方式才造成的,主观恶性上讲与其他的同类犯罪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
2.受害人的行为也是导致发生此次事件的根本诱因,受害人长时间拖欠工资不付,并且被多次催要时还恶语相向,而且就是这次被拘禁后也还没有给人付清工资,受害人自身的行为对此次事件的发生有着不可推卸的过错和责任,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未造成严重的后果,拘禁的时间短总计十一个小时左右,尚未超过十二小时,犯罪情节轻微;
4.犯罪嫌疑人李某在此次行为过程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他只是负责开车,对受害人没有实施直接的拘禁行为,更没有辱骂或殴打行为。
检察机关当天听取了袁律师的上述意见并经过认真研究后,于第二日作出了《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认为犯罪嫌疑人李某的情节轻微无逮捕必要。
公安机关接到决定书当日将犯罪嫌疑人李某从看守所予以释放,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之后,本案经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在庭审中袁律师进行了有力辩护,最终法院判决对被告人李某适用拘役刑并依法适用了缓刑。
可以说,在本案中,正是袁律师凭借自己丰富的经验,才帮委托人争取到了最好的结果。要知道,依据《刑法》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罪的,从重处罚。
所以说,本案中的三名犯罪嫌疑人,虽然是为了索要工资,情非得已才选择了非法拘禁老板,但正如《刑法》中规定的,即便是为了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所以本案中的张某和刘某的行为,虽然属于情节较轻的,也都依法被判了两年有期徒刑。
至于我们的委托人刘某,他能够争取到缓刑,主要是袁律师注意到了,在本案中,李某仅负责开车,且在非法拘禁被害人期间,也未与其共处同一房间,可以是全程并未直接参与到非法拘禁的犯罪之中,只能算是从犯。并且刘某是为了讨要合法的工资,所以他参与其中也是事出有因,并非主观刻意,所以袁律师正是针对这两点进行了有力辩护,才成功替委托人李某争取到缓刑。
最后,通过今天分享的这桩案件,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切记不论是出于什么原因,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非法拘禁他人更是触犯刑法的严重行为,千万不要一时冲动,做出极端举动,到时候“被害者”变成了犯罪者,那才真是有理难平,有冤难伸,遗恨无穷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