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22:06:48来源:法律常识
大家都知道,打官司最重要的是证据。可是被告把自己手里的证据篡改了,鉴定也很难,原告方怎么办?最终,代理律师运用“自由心证”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翻了被告的证据,实现了案件结果的逆转。
下面,给大家回顾一下多年前我代理的一起民事案件。
当年,原告王某找到我咨询案件,请我代理他的案件。通过和当事人沟通,我了解了事件的情况。
王某的大儿子王甲受当地老板李某雇佣驾驶货车从事物流运输。那年冬天去新疆送货途中翻越秦岭,上坡时因下雪路滑,他便下车安装防滑链,由同车人员观察防护安全。这时,另一辆货车下坡,也是因路滑刹不住车,直接将二人撞死。
事故处理过程不再详述。最终结果是王甲得到185000元的赔偿金。王某及老板李某到事发地处理事故,后来王某带着儿子的骨灰回家处理后事。老板李某留下处理后续事宜,代领赔偿金。
现在的问题是,李某代领赔偿金,并未全额交付给王某,王某要起诉李某追索剩余的赔偿金和王甲生前欠发的工资4800元。
关于证据情况,王某说李某现金给付赔偿金共两次,第一次是55000元,是王某出具的收条。第二次是50000元,是王某的小儿子王乙出具的收条,收条都在李某的手里。按金额计算,李某还应返还王某赔偿金80000元。
我问王某收条是怎么写的,金额是大写还是小写,王某也记不清了,只大约记得他写的收条是大写的,而王乙写的收条是小写的,没有大写。我说怎么只有小写呢,对方容易篡改啊!王某说,不会吧,我儿子跟李某干了这么多年,他怎么会这样做呢?!
我心里有了隐隐的担忧!
关于欠发的工资,王某说没有证据,李某应该能认账。我说打官司要的是证据,不能光靠对方的道德良心。建议王某去找李某索要,当时给了最好,如果不能当时给付,也要让李某出具欠条。律师面授机宜,王某依计而行。回来找我时,说李某没钱当时给付,只拿回了欠条。
案件开庭时,针对原告的主张,被告向法庭提交了自己手里王某父子出具的收条,并声称赔偿金已经全额给付。我和王某看了两张收条,王某懵了。一张收条显示:“今收到王甲交通事故赔偿金伍万伍仟元整(55000元),收款人王某";另一张收条显示:“今收到王甲交通事故赔偿金 150000元,收款人王乙”。这样总给付金额为205000元,已经超额给付了。
隐忧成了现实!
难道王某说谎了?王某明白过来后,坚称收条被李某篡改了,实际金额只有50000元,数字 “5”前面的“1”肯定是李某加上去的。可是人家出具的也是书面证据啊,要想推翻也不能光凭嘴说啊!
我们向法庭申请司法鉴定,就小写数字“1”与数字“50000”是否同一时间形成及时间顺序进行司法鉴定。可惜最终的鉴定意见是:因鉴定的样本笔画过于简单,形成时间短,无法出具鉴定意见。就是鉴定不出来时间顺序。想靠鉴定来推翻对方的证据没有希望了,案件山重水复疑无路了。
王某大骂李某没有良心!说李某代领的第一笔赔偿金他还扣下了10500元,只给了他50000元。说者无心,听者有意啊!我说你怎么不早说,王某说我也没想到李某会这样啊!我问王某怎么知道李某扣钱的事儿?王某说处理事故的交警给他打过电话,问过赔偿金的事儿,但是交警的电话他不记得了。
这是重要线索!李某在交警队代领赔偿金,肯定会出具收条。可怎么取证呢?申请法院取证,那个年代不像现在通讯手段这么先进,法官如果去外地取证是要当事人支付费用的。我打114查询了交警队的电话,又问到了处理事故的警官办公室电话,找到那位警官说明情况,警官很生气李某的做法,当即表示可以提供帮助,把李某出具的收条复印再加盖交警队的公章后,发挂号信寄给我。(这位警官是转业军人,有正义感,真是遇到好人了!)
收到信后,李某的收条显示,他代收了65500元,只转给王某55000元,扣下了10500元。有了李某的这份收条,再加上李某出具的工资欠条,我的心里形成了一个证据推理逻辑,就是“自由心证”,在法庭上使出了“杀手锏”!
第一,王甲的赔偿金总额只有185000元,李某为何给付205000元?按常理说,能正常全额给付已属不易,为何超额20000元?李某辩称王甲干得好,他要帮扶其家人,这是好人做好事,还被告了,是王某没有良心!
第二,好了,你李某好人做好事儿,那为什么代领的第一笔款项还要扣下一部分,不全额转给王某?
第三,你李某都已经超额给付了,为什么王某还要向你索要王甲的工资?你李某为什么还要出具欠条,认可欠发工资呢?
第四,收条是用银行的凭条背面出具的,你李某说给付王某的150000元是在离自己家一公里的银行里给付的,并且是步行过去的。请问一般人会提着150000元现金走在大街上吗?为什么不在自己家给付?
第五,一般人家里会放着150000元现金?款项的来源是什么?
因为收条掌握在李某手里而不是王某手里,只有李某具备篡改的动机和条件,所以,李某有义务对原告的上述质疑作出合理解释。
最终,法院采纳了原告代理律师的观点,认为李某虽然提交了书面证据,但不符合普通人的正常思维逻辑规律,且李某对此无法作出合理的解释,故对其该项证据不予采信,而只采信原告主张的数额50000元。判令李某向王某返还剩余的赔偿金。而欠付的工资也在另一个案件中得到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