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22:13:07来源:法律常识
情景回放:肖某与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肖某的工作岗位是单位仓库保管员,工作期限为三年。一年后,单位以食堂缺人为由,在未与肖某协商的情况下,单方调整肖某到食堂工作。肖某表示拒绝。用人单位认为,调整工作岗位是单位行使管理的正当行为,于是以肖某不服从分配为由,停发其工资。肖某是否有权拒绝单位单方调岗?应如何维护自己的权利?
肖某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合同履行期间,用人单位单方调岗位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肖某有权拒绝。
调岗是单位作为市场经济活动的主体,根据自身经营需要,结合劳动者个人能力,行使用工管理权的体现。本案,由于用人单位与肖某已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如需调整工作岗位,属于变更劳动合同,单位必须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与劳动者达成合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应与肖某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才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否则肖某有权拒绝。本案中,用人单位利用其处于管理方、支配方的优势地位,不考虑《劳动合同》双方约定了肖某工作岗位的事实,未与肖某协商调整岗位的行为,侵犯了肖某的合法权益,肖某有权拒绝。
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未约定工作岗位,或对工作岗位约定不明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自主权,对劳动者调岗,但调岗必须符合合理性,否则劳动者有权拒绝。合理性主要表现为:必要性、正当性和恰当性三个方面。必要性要求用人单位作出调岗决定,确实是出于生产经营的需要;正当性要求用人单位调岗的目的必须正当,不得带有侮辱性和惩罚性;恰当性要求用人单位调岗不得对劳动条件作不利变更,并且调整后的劳动待遇与原岗位基本相当。如果用人单位在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时,违反了上述情形,其行为都不具备合理性,劳动者有权拒绝。
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法律,常常采用两种做法:一是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根据自身需要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劳动者应当服从;二是将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约定得不明确,过于模糊和笼统。这两种做法实际上都加大了用人单位调岗的随意性,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剥夺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工作岗位的权利,所以不能当然作为用人单位调岗的合理依据。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用人单位对岗位予以明确。
最后,肖某对工作岗位调整有异议,尽量避免以消极的方式抵制调岗,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的规定,通过协商、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也可向劳动监察部门反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北京大成(太原)律师事务所刘勇壮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