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22:21:26来源:法律常识
这个工伤案,我上诉是否还有胜诉的可能性?
原创作者: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陈剑峰律师
问题:
陈律师,您好!
我老家湖南省邵阳市洞口县人,53岁,汉族,我姓鲁。
是一位朋友介绍后我在百度上搜索找到您的。
我在广东省的一个县受了工伤,左手中指末节缺失。工伤认定后,劳动能力鉴定为十级伤残。
我提起劳动仲裁索赔工伤待遇,劳动仲裁支持了我的三个一次性和停工留薪期工资一共九万余元。
我和公司都不服起诉到法院,法院判决驳回了我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驳回的理由是:
公司与我之间没有劳动关系,公司不应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仲裁裁决支持我的裁决是错误的。公司把工程转包给了何先生,何先生雇佣的我,我干活中受伤。我和何先生之间应属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可以向法院另诉解决。
我是10月24日拿到的一审判决,到11月8日十五天上诉期届满。
打这个官司,有几个懂法律的朋友私底下帮我参谋意见,我劳动仲裁和一审都没请律师,都我自己打的官司。
现在一审判决下来,我那几个朋友也傻眼了,说帮不了我,不知道上诉后是否可能有胜诉的把握?
本咨询系2022年10月29日工伤者微信咨询的内容。因涉及隐私故化姓。内容稍作改动,大意没变。
北京陈剑峰律师回复:
您好!鲁先生。
您微信把劳动仲裁裁决和一审判决都发给我看了。我的意见是一定要上诉,因为一审判决本院认为部分应当是错误的。
您的工伤案,属于典型的非法转包和分包的法律关系。工伤认定部门认定工伤是正确的。仲裁裁决支持您的诉求也是正确的。但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您的全部诉求应当是错误的。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这种非法转包或者分包的法律关系,伤者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公司来承担。
具体的法律依据主要有二:
1、《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四、建筑施工、矿山企业等用人单位将工程(业务)或经营权发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自然人,对该组织或自然人招用的劳动者,由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发包方承担用工主体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因此,根据以上两个法律依据,一审虽然判决驳回,现在正在上诉期内,应依法提起上诉。相信二审法院会依法予以纠正一审的错误判决!
备注:本文系北京市常鸿律师事务所工伤专业律师陈剑峰律师原创第711篇工伤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