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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12-19 22:23:28来源:法律常识

以债偿债,法律风险如何把控?

——合同管理合规

李章伟 江西智桥律师事务所

【案例】

三年前A厂与B公司签订供货协议,约定A厂向B公司长期供应原材料,货款定期结算。因资金周转困难,B公司累计拖欠到期货款约400万元。期间,B公司因承建C公司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中的部分工程,尚有到期工程款约800万元,但C公司总是托辞拒付。为此,B公司提出由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授权A厂直接向C公司讨债,所收款项直接冲抵B公司拖欠A厂的货款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问:以债偿债,要把控哪些法律风险?

【分析】

“以债偿债”属于《民法典》中的“债权转让”行为。法律上是可行的。作为债权人的A厂要注意管控以下法律风险:

一、全面审查B公司所持C公司债权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要核查B公司承建C公司工程的建设施工合同、施工台账、竣工验收和决算资料;会议记录(要)、签证单、往来函件、付款凭证等证据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在此基础上,全面复核财务凭证,确认B公司所持C公司债权的最终准确数据。

二、以债偿债过程,程序必须合法

首先A厂要得到B公司在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具体表现为,关于“以债偿债”的相关事宜,A厂要与B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并同时要持有B公司签署的授权法律文书。其次,B公司必须依法通知(最好书面形式)C公司并要其积极配合,在全面核查相关证据确认财务数据的前提下,可以形成三方协议的形式,达到“以债偿债”之目的。最后,倘若C公司消极或不配合,则A厂可直接起诉C公司。

【合规建议】

本案所涉情节,就是经济生活中常见的“三角债”。通过“以债偿债”的方式,解决“三角债”问题,无论对于身处其中的企业和个人,还是整个社会的经济运转都是有益的。不过,在具体操作过程中,要注意其中的细节,既要全面审查相关证据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又要确保工作流程合法合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八条 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第五百五十一条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予以同意,债权人未作表示的,视为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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