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12-19 22:31:49来源: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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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仅是由不得特定的人员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造成的。交通事故赔偿也可以是由于地震、台风、山洪、雷击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那么,无票乘客旅途发生交通事故受到损害,乘客能否要求赔偿?
网友咨询:某地居民查扬在节日期间外出旅游,由于节假日车票紧张,查扬未能买到票。最后,几经周折,查扬终于登上了一班开往目的地的豪华汽车。
上车后,司机始终未要求查扬买票,查扬也未主动拿钱买票。当汽车行驶到离目的地只有3公里时,汽车与高速公路的路牌相撞,致使包括查扬在内的12名乘客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后经交通主管部门查明:此起交通事故系司机疲劳驾车所致。于是,运输公司对在该起事故中受伤的其余11位乘客作了相应的赔偿。但对于查扬的赔偿请求,运输公司以查扬无标明合同生效的车票为由,拒绝赔偿。而查扬则认为:司机允许查扬上车这一行为即表明客运合同的生效,根据“法律保护有效合同”这一原则,运输公司应对合同存续期间发生的旅客伤亡承担无过错责任。由于双方无法协商一致,查扬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孙志军律师解答:
客运合同是属于“先上车后购票”的情况,查扬的上车行为即为要约,承运人准予其上车即构成有效承诺,本客运合同自此成立。在本案中,查扬上车后司机未要求其补票,查扬本人也未主动补票,但不能由此认定其是无票乘车。他和承运人之间已经达成了已经达成了客运合同的合意,客运合同成立并生效。本案中的车票只是客运合同的书面化形式而非法律行为构成要件,它的有无并不影响当事人之间法律行为的有效成立。而查扬没有购买车票也不影响其依据《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要求获得赔偿。所以,本案中的客运合同是成立并且生效的,对于查扬的赔偿请求,应予支持。
孙志军律师解析:
客运合同成立时间在《合同法》第293条已明确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外,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因此,在一般情况下,旅客提出购票要求为要约,承运人交付客票即为承诺,客运合同自此时成立。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其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如下:【2011年车祸死亡赔偿新标准】
1、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2、致残赔偿项目和标准: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3、死亡的赔偿项目和标准: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1中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4、遭受精神损害项目和标准:赔偿权利人(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孙志军,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擅长:婚姻家庭.刑事辩护